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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出海印尼:产品控制权的博弈

医药产品出海印尼:产品控制权的博弈 亚布力企业家论坛新出海研究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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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印尼作为东南亚第一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第四大人口国,在中国企业出海的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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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作为东南亚第一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第四大人口国,在中国企业出海的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出海意味着全新的法规环境,而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这种强监管的行业来说,监管规则往往限定了交易模式,而交易模式又带来了各种国内想象不到的风险。

因此,出海重要的一步是理解当地行业监管规则背后的逻辑。理解了政策背后的逻辑,在很多关键策略的决定上,才会清晰很多。

一、印尼的”强制本地化”:只有当地企业能够持有注册证书


跟国内相比,印尼医疗器械进口监管的一个最大不同在于:注册证书不能由外国制造商直接持有。

根据印尼卫生部相关规定,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书(即NIE)必须由印尼本地企业持有。这个本地企业可以是外国制造商在印尼设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本地授权分销商。但无论哪种方式,外国制造商都无法像在中国那样,以自身名义直接持有注册证书。

更棘手的是配套规则:同一品牌下的一种医疗器械,只能由一个主体注册,不允许重复注册,也不允许转让。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将注册证书交给某家分销商代持,意味着跟这家分销商深度绑定,未来若想更换证书持有人,几乎只能重新走一遍注册流程。

如果外国制造商选择自行设立外商投资公司(PT PMA)来持有注册证书,也并非没有门槛。印尼对外国投资医疗器械领域设定了最低投资要求(总投资额需超过100亿印尼盾),且从公司设立、申请IDAK(医疗器械分销许可证)、通过CDAKB(良好分销规范认证),到最终完成产品注册,耗时颇久。

对于急需占领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个周期太长了。印尼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免费健康检查计划,市场窗口不等人,很多企业不得不选择“先让分销商代持注册证书、快速上市”的捷径。

但捷径的代价是:注册权旁落,长期控制权丧失。

二、中国:境外主体可以直接持有产品注册证


与印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的MAH制度实施之前,境外主体就可以直接持有中国的产品注册证书。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正式确立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境外MAH须指定一个境内责任人(代理人),代为履行上市后监测、配合监管等法定义务即可。

这意味着,在中国市场上,境外药企的注册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境内责任人是义务代理人,而非注册权持有人。境外MAH可以自主决定更换境内责任人,也可以自主决定与哪家分销商合作,一般不会存在无法退出合作的深度绑定。

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是效率优先、创新导向。中国药监部门的监管能力已相对成熟,通过境内责任人制度即可实现有效监管,无需通过注册证书持有主体的限制,来加大境外对国内的投资和对国内合作主体的依赖,来增加监管追责的便利。对于创新药企业而言,无需在每个目标市场设立实体就能持有注册证,大大降低了全球多区域布局的制度成本。

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2021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MAH制度同样也在医疗器械领域全面实施。

三、两种制度背后的不同逻辑


表面上看,印尼和中国在注册权归属上的差异,只是一个程序安排问题。但从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来看,两者代表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政策目的。

印尼的逻辑是”以市场准入换取实质投资”。

印尼的医疗器械市场约70%依赖进口,本地产业基础薄弱。政府希望通过注册证书这一核心资源,迫使外国企业将资本、就业和实体运营留在印尼。无论是强制设立PT PMA的最低投资门槛,还是注册权绑定本地企业的规则,本质上都是一种防御性开放——在产业尚未成熟时,用制度壁垒换取发展资源。

此外,从监管可控性的角度,印尼药监体系(卫生部)的跨境监管能力有限,要求本地持证人作为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可以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召回事件时,有明确的本地追责对象,避免跨境执法的困难。

中国的逻辑是”以监管能力支撑开放效率”。

中国制度的首要目标是鼓励创新药进入中国。对于许多小型生物技术公司而言,它们拥有核心技术,但无力在全球各国逐一设立实体。如果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才能持有注册证,大量创新药械可能因制度成本过高而延迟或放弃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对进口药械的监管通过”注册权自主+境内责任人代理”的模式,在保障监管有效性的同时,最大化了市场的开放度和产品的可及性。

两种逻辑没有绝对的高下之分,但对中国出海企业而言,意味着进入不同市场时,需要充分认识选择“注册证书代持、快速进入印尼市场”背后的巨大风险。

四、从博弈角度,对出海企业的实务建议


面对印尼这样的”强制本地化”市场,中国药械企业需要在”速度”与”控制权”之间做出审慎选择。笔者认为,印尼在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为印尼本地企业在与境外企业博弈的过程中,赋予了很大的谈判空间。对此,中国企业需要谨慎对待。

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性、市场战略和资金实力,在知识产权安全(包括注册阶段的技术资料、销售阶段的客户资料)、产品注册证书控制权和销售控制权、各类成本等各个方面综合权衡。

第一,对于计划长期深耕印尼市场的企业,建议尽早设立PT PMA或者收购当地有资质的企业。

虽然前期投入较大、周期较长,但PT PMA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注册权自主。企业可以自主控制产品注册、渠道选择、品牌运营,不受注册证书代持主体的制约。特别是在印尼政府大力推进本地化生产(TKDN政策)的背景下,拥有本地实体也为未来从”进口销售”向”本地生产”转型预留了空间。

设立PT PMA时,需注意总投资额需满足100亿印尼盾的门槛要求,且应同步规划IDAK和CDAKB的认证时间,避免注册流程中的环节脱节。

第二,对于以”试水”为目的、或资金有限的企业,可考虑委托独立第三方服务公司作为注册持有人。

与委托商业分销商不同,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公司不参与产品销售,仅代为持有注册证、履行合规义务。这种模式下,企业虽然支付了服务费,但保留了更换商业分销商的灵活性,避免了注册权与销售渠道深度绑定的风险。

这背后的底层逻辑,在于“分权”。如果我们必须要依靠印尼当地企业,那我们不要把所有砝码都放到一个主体身上。设想一个最坏的场景:一个印尼企业代持了中国注册证书,掌握了中国企业的技术资料,同时,还掌握了销售渠道,如果这个产品在印尼销售很好,那该企业可以把中国企业真金白银砸出来的很多技术信息和客户资料,用在另一个竞争产品上。

第三,如果不得不委托分销商注册和销售,则注册证书和销售被同一个印尼主体深度绑定,风险较大,务必在合同中设置明确的退出机制。

与此相关的重要条款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注册证书代持、终止合作时的注册证注销义务、过渡期安排、以及违约赔偿责任。虽然印尼法律下注册证不可转让,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分销商在合作终止后配合注销注册证书、移交技术文件等义务,尽量降低退出合作时的摩擦。

另外,需把控产品注册环节。尝试由中国企业直接委托相关的注册代理机构,进行产品注册,避免技术资料全部被注册证书代持企业掌控。

第四,关注印尼监管政策的动态变化。

印尼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正在快速演变。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法规监测机制,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风险。

五、结语


出海印尼,注册证代持看似是一个阶段性的合规安排,实则关乎企业在海外市场的长期战略安全。印尼的”强制本地化”制度,用市场准入资质换取外商投资的逻辑清晰而坚定;中国的进口药械监管,则以监管自信支撑开放效率。两种路径各有其合理性。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关键在于清醒认识制度差异带来的结构性风险,从博弈和争议解决预防的角度,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条路径。


*文章来源:“天驰君泰法律评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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