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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记录:保证并非简单的“签字帮忙”—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记录:保证并非简单的“签字帮忙”—连带责任保证 合规及案例分享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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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关键在于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能仅凭“担保”“负责到底”等模糊表述推定。
在责任承担上,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本案例来自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6)452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梁某(甲方、债权人)与王某(乙方、债务人)、徐某(丙方、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1. 乙方共欠甲方货款3.5万元,乙方承诺于2025年10月31日偿还5千元,于2026年2月17日偿还3万元;

2. 丙方作为乙方担保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保证期间为乙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乙方有任意一期违约时,由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 如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甲方有权就未实现债权对丙方提起诉讼。

协议签订后,王某未依约还款,仅还款3000元。梁某主张徐某对王某向其负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向徐某催款无果后,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向其支付3.2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还款协议》,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徐某自愿对案外人王某向原告梁某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债务仍在保证期间,梁某据此主张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
梁某确认还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履行了3000元付款义务,剩余3.2万元未付,被告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应当予以采信。因此,对梁某主张徐某承担3.2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梁某支付3.2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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