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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落地加速:从佳讯飞鸿公告到上海登记试点

股权家族信托落地加速:从佳讯飞鸿公告到上海登记试点 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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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控制权的稳定与家族财富的传承,不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


引言


近期,佳讯飞鸿实控人划转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的市场实操,叠加上海股权信托登记试点的制度扩容,两大行业动态形成呼应,标志着落地难度极高的股权家族信托迈入制度化发展新阶段。


本文以此次标杆性股权划转案例为切入点,拆解股权家族信托的权利架构与实操逻辑,解读上海试点补齐登记短板的核心价值,并梳理其落地四大合规关卡,明晰上市公司股权家族传承与控制权稳固的合规发展新路径。

两则前后脚的行业动态

动态一:上市公司实控人向家族信托划转股权

2026年9月4日晚间,创业板公司佳讯飞鸿(300213)公告:实控人林菁计划将个人名下不超过80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1.35%),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外贸信托-福字10778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林菁为该信托唯一委托人,受益人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

动态二:上海股权信托登记试点扩容

2026年3月,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将股权信托登记范围扩充至合伙企业。


5月,上海信托落地全国首单合伙企业形式股权家族信托,以股权信托登记为纽带串联”家族治理+财富管理+企业传承”全链条。


两则动态一前一后,指向同一个事实:股权家族信托这个"说了多年、落地最难"的品种,正在进入制度化的快车道。

拆解佳讯飞鸿安排:

一套教科书式的权利切割

这起公告值得逐层拆解,因为它几乎囊括了股权家族信托的全部核心法律技术:

这不是减持,是内部划转

交易发生在实控人本人与其设立的家族信托之间,属一致行动人体系内的股份流转——转让完成后,林菁个人直接持股下降,但信托纳入其一致行动体系,实控人合计持股比例完全不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市场第一反应容易误读为”套现”,法律定性则完全不同。

控制权靠《一致行动协议》锁定

交易配套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信托持有的这部分股权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股东会决策权——全部按照委托人林菁的意见执行。


这套安排实现了清晰的权利切割:股权的收益权归入家族信托,用于未来家族内部分配与代际传承;表决权则牢牢掌握在实控人手中。收益权进信托、表决权留个人,是股权家族信托的标准范式。

交易程序完全市场化

交易窗口设定在2026年9月29日至12月28日,采用大宗交易模式,价格按转让发生时市场价格确定——既避免了对二级市场的直接冲击,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项下大宗交易的合规要求。

信托公司的产品化承接

承接机构外贸信托的“福字”系列,是专门服务A股上市公司股东的家族信托产品线——股权家族信托已从”个案定制”走向”产品化供给”,这是行业成熟的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背景:林菁个人直接持股仅9.09%,此前刚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合作——引入家族信托作为新的一致行动主体,客观上夯实了控制权的稳定性,防止后续家族财产变动冲击上市公司治理。


家族信托在这里同时承担了两个功能:财富传承工具与控制权稳定器。

上海试点的意义:补上登记这一环

股权家族信托过去落地难,难在登记:信托持有股权,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是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字,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何公示,长期缺乏专门通道。上海试点的价值正在于此:

登记范围扩容至合伙企业

大量家族企业顶层是有限合伙形式(实控人任GP、家族成员任LP),合伙企业纳入登记范围,意味着家族最常见的持股平台可以直接装入信托架构;

四部门联合发文

金融办、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四方协同,说明登记试点不是单一部门的便利措施,而是跨部门制度安排;

登记作为纽带

“股权信托登记为纽带,串联家族治理+财富管理+企业传承”,登记完成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对抗效力有了公示基础,这正是信托法第10条”信托财产应办理登记”原则在操作层面的落地。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这项试点解决的是”股权装进信托后,工商层面算什么”的身份焦虑。

合规要点:股权家族信托的四道程序关

结合佳讯飞鸿安排与上海试点,我们梳理股权家族信托落地的四道程序关:

权益变动与信披关

划转股份达到披露标准的,须按《证券法》与交易所规则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公告义务;涉及实控人变更或控制权变动的,还须履行收购管理办法项下的程序。


佳讯飞鸿安排的设计(比例1.35%、控制权不变)正是对这一关的精确把控。

税务关

通过大宗交易向信托转让股份,在现行规则下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明显低于市价且无正当理由),是税务与监管双重审查点。以”家族传承”为由的低价划转,不能对抗核定征收。

登记关

在上海试点地区,依四部门通知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非试点地区,仍须通过交易过户或架构设计(信托持股平台)间接实现,操作路径需个案论证。

持续合规关

信托成为股东后,减持新规、短线交易、内幕信息管理等证券合规义务不因”信托”身份而豁免;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行使股东权利时,须严格依照信托文件与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执行——信托公司没有独立的表决意志,这是此类架构的合规红线。

结语

佳讯飞鸿的公告和上海的首单试点,一个是市场端的自发选择,一个是制度端的主动供给——两股力量汇合,意味着股权家族信托正在完成从”能讲的故事”到”能做的交易”的关键一跃。


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家而言,信号已经足够清晰:控制权的稳定与家族财富的传承,不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题——前提是,每一道程序关都走得合规,每一份协议都写得清楚。这类交易的成败,从来不取决于信托公司的名头,而取决于法律文件的精度。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构成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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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在上海成立,具有天然的财富管理与企业管理基因,是财富管理与企业初创大时代催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务所中提供家族财富规划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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