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个人责任、对公司的持续控制权,是融资活动中,创始人团队需要守住的两条生命线。
前两篇文章,我们重点讨论了交易文件中创始人个人责任条款:
创始人真问题【十一】|回购条款详解(创始人个人回购责任梯度表)
创始人真问题【十二】| 融资中,创始人个人责任条款详解
而公司控制权条款,往往更“隐蔽”,更容易忽略,且容易产生“叠加效应”(散落在增资协议第3页第二条、股东协议第6页第八条、附件X中看似不起眼的小条款们,联合起来就成了日后经营决策的“拦路虎”)。
更麻烦的是,本轮投资人的权利,往往会成为下一轮投资人的谈判起点。投资人越来越多,需要取得的同意事项、可能在事后被追责的事项也就越来越多。最后,公司日常经营做不了决定,下一轮融资也签不下去。
1.一票否决权/同意权
重大事项还是正常运营?
投资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否决权,即不经过投资人股东/董事同意,公司不得从事的一系列「 重大事项 」。
它可能在股东会表决层面、也可能在董事会层面(投资人于董事会委派董事),通常长这个样子:
“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董事同意方可实施:.......”
“未经代表目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中应包含投资人AA、BB一致同意),集团公司均不得采取下列任何行动:.......”
“The Investor Direct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veto any proposed Reserved Matter. If the Investor Director votes against, or delivers a written objection to, any Reserved Matter, such Reserved Matter shall not be approved, implemented or otherwise proceeded with by the Company or any Group Company”
重大事项影响梯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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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 |
常见表述 |
对创始团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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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常规 重大事项 |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 • 变更公司形式 • 实质性改变主营业务 • 修改投资人的优先权利 • 改变公司董事会人数 • 拟定或改变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限定基础权益发生根本变化,不涉及日常经营,对创始团队控制权影响相对有限。 🌟星也说: ①“增加注册资本”:融资活动大多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模式,投资人对此项享有一票否决/同意权,即此后融资活动需要经过投资人同意;对此建议进行特别约定,例如后续融资估值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新投资方不属于投资人负面清单的,无需另行取得投资人的特别同意。 ②“主营业务”: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通常比实际业务大,为免争议,需在交易文件中对“主营业务”做特别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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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低频 |
• 大额借款(增加负债)、债权融资或对外担保 • 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 • 实施重大关联交易 • 转让或许可重大知识产权 • 任免核心高级管理人员 • 发起或和解重大诉讼、仲裁 • 任何股权回购或赎回 • 选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和上市交易所、批准发行条件 |
发生频率较低,但涉及公司发展方向、资金安排或核心团队,会对创始团队的重大经营决策形成一定制约。 🌟星也说: 需客观定义“大额”“重大”“核心”,比如单次负债200万、年度累计负债1000万;核心人员限定人名或岗位;重大知识产权限定清单;重大诉讼限定标的额10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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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嵌入度 |
• 分配利润 • 对外投资 • 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及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运营负责人 • 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变更公司名称 • 以任何形式终止任何公司的业务 • 制定或调整年度预算/预算外超出【xx】万元支出 • 将任何管理人员的年薪增加至【xx】万元以上 |
深度嵌入公司日常经营。如果均须取得投资人同意,创始团队可能频繁“事事请示”,或纠结于可能的“事后追责”。 🌟星也说: 此类高频影响事项,建议根据融资轮次、公司核心业务性质作争取去掉部分事项,或者对限定范围作出细化,例如对外投资,可限定行业、估值、投资额,或将开立100%子公司排除在外;例如“终止公司业务”,限定在主营业务。 |
除尽量争取将「重大事项」限缩在最合理的范围,为避免早期轮次投资人在后续稀释后,仅持有少量股权,仍享有重大决策权,可考虑将一票否决/同意权与持股比例挂钩,如:
“投资人仅在持续持有公司不低于【5%】股权期间,享有本条约定的特别同意权;低于该比例时,相关权利自动终止。”
2.董事席位
创始人占多数,不一定控制董事会
董事占多数,不代表能直接做决定。
通常来说,创始人委派的董事人数将占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同时,可约定董事长在创始人委派董事中选举产生。
但除了人数之外,何种事项需要召开董事会、召开董事会的程序是否有要求,都可能影响日常决策的有效作出(被推翻、引发争议或关联引发违约、回购争议)。例如: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且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
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投资人董事同意。
判断董事会控制权,不能只数席位,还要看会议召开条件和表决规则。且复杂严格的会议召集程序,也会降低公司运营效率。几个小Tips:
①对于需要董事会正式开会表决的事项进行限定,一般经营事项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即可
②如要求召开董事会必须投资人董事出席,可考虑细化开会通知时间(例如缩短为提前5天)、设置二次召集机制(如投资人董事在收到有效会议通知后未出席,导致首次会议未达到董事会召开条件的,公司可以再次召集;第二次会议仍未出席的,不再以投资人董事出席为会议召开前提)
③便捷会议召开流程,例如可以约定视频会议、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可确定身份、可留痕的方式作出明确确认
3.最惠国待遇
本轮保护过度,下一轮可能进不来
先看一个组合拳:
未经各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股权。
公司给予未来投资人更优权利的,现有投资人自动享有相同权利。
这两项权利叠加后,每完成一轮融资,公司就多出一组必须取得同意的人。只要一名投资人失联、审批缓慢或借机提出新条件,融资就可能被卡住。
同样的,最惠国待遇用在回购条款、重大事项表决条款、优先清算条款,也将产生一样的“复制粘贴”的效果。
而且,最惠国还分为向后最惠国,以及向前向后的双向最惠国。所谓向后最惠,是比较本协议签订后给予其他投资人的权利;双向最惠,则可能同时追溯本协议签订前既有股东已经享有的特殊权利。它们通常长这个样子:
向后最惠国:.....如公司未来拟引入的任何新的投资人享有优于投资人的回购条件,则投资人有权主张依据该更优的条件行使回购权。
双向最惠国:如在本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任何现有或未来股东享有比投资人在交易文件项下享有的权利更为优惠或优先的权利(且包括目标公司和/或创始人对某一股东给予的单独承诺),则投资人应自动获得同样的权利。目标公司及其届时股东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交易文件,以使得投资人享有前述更优惠或优先的权利。
对于最惠国条款,给你以下几条谈判思路:
早期轮次尽量不给予最惠国权利
仅对投资人让步的单独事项给予向后的最惠国权利(例如回购条件或价格)
限定适用期限或融资轮次,如仅在本轮融资后的下一轮融资中享有最惠国权利
排除特定投资人及交易,如战略投资人、产业投资人、政府基金,不触发最惠国条款
设置最低持股比例,如投资人持股比例低于【5%】或已转让大部分股权后,不再享有最惠国权利
结语
本系列的写作初衷,不是为了给创始团队“耳提面命讲风险”(投资人溢价入股,要求特殊权利和重大事项监管,是合理且符合经济规律的,投资人和创始人从来不是对立面);
而是希望帮助创始人拉平协议条款之外的、站在未来履约视角回观的信息差、经验差,更清晰地知道自己拥有什么、要付出什么,为投资人和创始人相互尊重、抵御商业世界小风大浪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想讲的还有很多,篇幅有限,建议和下一篇一并阅读(快点个收藏关注小心心吧~)
下一篇预告:【抽屉协议/附加协议,是解题秘籍还是潘多拉的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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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星也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丛婧
深耕创业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基于长期积累的商业实践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协助创业公司梳理业务架构、设计权益结构、融资方案,致力于与创业团队共同成长,共筑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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