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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 1050 万天价赔偿案:白酒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严惩标尺——宜宾某股份公司诉林某等人商标侵权纠纷案

宜宾 1050 万天价赔偿案:白酒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严惩标尺——宜宾某股份公司诉林某等人商标侵权纠纷案 元村知识产权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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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林某为谋取非法高额利润,长期从侯某1处批量采购标注五粮液、五粮春、茅台、郎酒等知名品牌的假冒白酒,通过加价转售的方式,将侵权产品销往青海省西宁市超200家超市及线下商铺,大规模开展商标侵权销售活动。2018年至2020年,林某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转而从侯某2处购入多款同款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继续对外销售牟利。

自2017年6月起,林某雇佣储某协助其开展侵权经营工作,由储某负责接收从兰州、南京两地发来的假冒白酒,根据林某的统筹安排,向西宁市多家烟酒门店配送货物、结算收取货款并做好账务记录。林某妻子蔡某亦参与涉案侵权销售活动,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个人账户,全程协助林某完成假冒白酒销售的资金收付流转,为侵权行为提供资金层面的关键协助。

2020年12月28日、29日,公安机关在西宁市先后抓获林某、储某两名涉案人员。经专业司法会计鉴定核实,2015年至2020年六年时间内,林某通过向26家合作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累计收取销售款项超690万元;其中,与储某资金往来共计收款420余万元、向储某支付报酬30余万元;与蔡某资金往来共计收款50余万元、向蔡某支付相关费用120余万元。

2023年4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林某、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二人因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法院认定三名涉案人员的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林某按照涉案销售价款一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8079781.4元,蔡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储某对其中7614581.4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及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就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损事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要求三名被告连带承担1500万元的侵权损失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保障后续判决顺利执行,第一时间向审理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针对本案保全标的涵盖银行存款、不动产住宅、车辆、企业股权等多类资产的特点,主动对接申请人及法院执行部门,逐项核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精准落实财产保全措施,从司法层面有效杜绝了涉案人员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为案件后续执行落地筑牢基础。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侵权链条完整、案情错综复杂,合议庭多次组织专项研讨,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要点。同时,因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储某因刑事涉案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本案需开展跨省庭审及在押人员提押工作,庭审组织难度远超普通民事案件。经法院多部门统筹协调、跨省对接筹备,本案最终于2023年7月26日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顺利开庭审理。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林某、储某主观上明知涉案白酒系冒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仍采取低价购入、高价分销的模式大规模售卖,其行为已直接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全部民事责任。

对于涉案人员蔡某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作为林某配偶,全程参与涉案假冒白酒销售经营,利用个人金融账户为侵权资金流转提供便利,且夫妻二人在侵权期间购置多套房产、商铺、车辆等大额资产。蔡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家庭资产的资金来源具备合法性,亦无法证实林某的侵权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据此可认定林某销售假冒白酒的非法收益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涉侵权赔偿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某、蔡某共同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蔡某连带向原告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50万元,储某在490万元赔偿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蔡某不服裁判结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核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最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蔡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典型价值与意义

(一)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护航名优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商标是企业品牌信誉的核心载体,也是产品品质的重要背书,酒类知识产权已成为支撑白酒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名优白酒市场知名度高、溢价空间大,假冒销售侵权行为获利丰厚、既往违法成本偏低,导致各类商标侵权、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此类违法行为不仅会重创名优酒企的品牌口碑与商业价值,损害企业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本案中,各被告侵权周期长达六年,侵权销售规模达数千件,侵权产品辐射西宁市200余家市场经营主体,侵权覆盖面广、持续时间久、社会危害性突出。审理法院结合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涉案金额规模、传播影响范围及实际损害后果等多重核心因素,精准核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最终按照侵权违法所得的2.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令侵权方承担超千万元的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震慑与弥补作用,为名优白酒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二)多重追责叠加适用,彰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司法导向

本案是四川省近年来白酒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典型案例,为同类酒类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赔偿金额核定方式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具备极强的司法示范价值。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秉持“刑事追责、公益赔偿、民事赔付三重责任独立承担、并行不悖”的裁判理念,即便林某、储某已因侵权行为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且已履行公益诉讼赔偿义务,仍依法判令其向被侵权企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该裁判结果全方位弥补了权利人因商标侵权遭受的品牌损失与经济损失,大幅提升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了酒类市场商标假冒、恶意售假等侵权乱象。同时,清晰传递出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白酒产业营商环境、严厉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对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震慑同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消费者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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