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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虚开普票260万,认罪认罚获缓刑

法院判例:虚开普票260万,认罪认罚获缓刑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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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简介被告人齐某在担任木兰县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以个人名义与官某甲签订设备生产协议。

案件简介

被告人齐某在担任木兰县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以个人名义与官某甲签订设备生产协议。2016年,在双方结算剩余货款时,官某甲要求齐某提供发票,齐某为结算工程款,向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票面金额260万元。2024年11月,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并预缴部分罚金。法院认定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认罪认罚、初犯、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裁判理由

1.关于定罪与量刑起点: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260万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虚开金额200万元以上),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2.关于从宽量刑情节: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3.关于缓刑适用: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综合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裁判要旨

1.虚开普票金额20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起点为二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2.“认罪认罚+初犯+预缴罚金”是虚开发票案获缓刑的关键组合:涉税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并主动预缴罚金的,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包括适用缓刑。

3.虚开发票罪不以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为区分标准:无论是为他人虚开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企业为结算工程款等经营目的提供虚假发票的,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黑0127刑初7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大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所地木兰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2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26年5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木检刑诉﹝202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齐某在担任木兰县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以个人名义与官某甲签订某设备生产协议,由木兰县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双方结算剩余货款时,官某甲要求齐某提供发票,为了结算工程款,2016年齐某向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票面金额26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于202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木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线索移交函、2019年0127民初896号民事卷宗、某电器对公账户银行流水、齐某涉嫌犯罪移送书、调查报告、发票、某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齐某开具发票情况说明、某设备生产协议、通话录音记录、2010年-2017年某电器有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孔某乙、安某丙、官某甲、刘某丁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齐某已预缴部分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好,系初犯,并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预缴部分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巍巍

人民陪审员  陈立峰

人民陪审员  滕长青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欣悦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禄会问税  2026-09-22。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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