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电商出海浪潮中,亚马逊等平台卖家常面临专利威胁。产品起色之际收到侵权通知、传票或警告函时,卖家往往困惑于自身产品是否真正构成侵权。
此前曾提及通过“做减法”规避发明专利侵权,但在此之前,必须先读懂专利技术方并确定保护范围,再与涉案产品比对,这一过程即为专利侵权分析。它是应对诉讼、解决纠纷及计算损害赔偿的前提。原告需借此证实被告产品落入保护范围,被告则需找出差异进行抗辩。
关于“外观专利有6个区别点即不侵权”或“某品类有发明专利便不能做”等说法均存在片面误解。本文将系统解析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
一、专利的定义与类型
专利是一种财产权,赋予持有人在有限时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保护范围内主题的权利。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 发明专利:针对新的、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合物及其改进。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自申请日起保护期长达20年。
- 外观专利:针对应用于制造品上的新创设、独具特色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具备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自授权日起保护15年(适用于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申请)。
- 植物专利:针对特定植物品种的保护。
若产品兼具装饰性与功能性特征,专利权人可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例如计算机鼠标的非功能性形状,只要新颖且不显而易见,即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题。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271条,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 直接侵权: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提议销售、销售专利发明,或在专利期内将其进口至美国。
- 诱导侵权:积极诱导他人侵犯专利权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 共同侵权:在美国境内销售或许诺销售专利发明的实质性组成部分(如专用部件或设备),明知该部分专为侵权而制且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将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
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
专利权利要求的核心功能是明确保护范围。对其解释需综合运用权利要求文本、说明书、诉讼历史(申请及审批文件)、现有技术等资料。
在诉讼程序中,法院通常在审前Markman听证会中进行权利要求解释。通过分析内在证据,对技术术语和限定条件作出权威解释,为后续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奠定基础。
四、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
字面侵权
若被控产品完全包含专利权利要求描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即构成字面侵权。法院严格依据文字表述判断,无论外观或材质是否存在差异,只要涵盖所有特征即认定侵权。

案例分析:自拍灯专利US7841729B2
该案涉及一项2008年申请的美国发明专利(网络摄像头照明器)。2024年原告发起TRO起诉大量跨境卖家。但该技术方案已显陈旧,不适用于现代自拍照明装置。法官于2025年3月13日发布命令,驳回了原告对应诉被告的索赔请求。
专利独权1要求包含灯泡、反射器及安装臂;独权10要求多个灯泡安装在终端边框中。然而,现代产品LED灯珠强光已足以达成美白效果,无需反射器;且产品自带支架,无需安装在手机或电脑终端上。因缺失“反射器”及“安装在终端边框”等必要特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图片来源于诉状,为公开资料)
等同侵权
当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不完全一致,但差异仅为非实质性差异时,可能构成等同侵权。判定通常采用“功能-方式-结果”测试法,即判断两者在功能、实现方式和产生结果上是否基本相同。
参考案例:DePuy Spine, Inc. v. Medtronic Sofamor Denek, Inc.
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为获得授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修改或陈述,在后续诉讼中不得反悔,不能重新主张已放弃的内容。

案例分析:头饰冷却装置US11266193B2
该专利初始申请未限制产品形状。审查员引用现有技术驳回部分权利要求后,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9和15,明确限定“温度控制装置呈大致圆形,由多个相互连接的片段组成,且片段间设有至少一条狭缝”。因此,专利权人在审查历史中放弃的形状范围,不能在日后维权时作为侵权主张依据。

可专利性抗辩
针对被控设备拟定假设专利权利要求,若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可专利性,则不构成侵权;反之则可能构成侵权。
五、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规则
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分析始于对设计的解释。专利附图即权利要求,定义了保护范围。证书中的权利要求通常表述为“所示或所示并描述的制品的装饰性外观设计”,且仅有一项。多视图(FIG)展示了具体的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存在四种特殊表现形式,需结合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确认保护范围:
- 局部外观:实线构成保护范围,虚线仅表示适用环境或用途,不属于保护范围。

- 组合物品设计:包含多个部件的外观设计应整体看待,考量的是物品整体外观而非单个特征的功能或装饰性。
- 颜色/彩色:若提交彩色照片或附图,颜色被视为设计和保护范围的组成部分。
- 变化状态图:虽美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包含显示屏开/关等多状态视图的外观专利,需结合具体案情判定。

案例分析:笔记本拓展屏USD920975S1
Mobile Pixels, Inc.于2023年10月提起侵权诉讼。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被告已提交驳回动议,法院尚未进行权利要求解释及现有技术考量。
普通观察者测试
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主要依据“普通观察者测试”。若被控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设计近似,致使普通观察者在给予普通注意力时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相同,则构成侵权。
需注意,除“普通观察者测试”和“整体视觉效果”外,还需考量现有技术和设计的功能特征。若改动导致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即使区别点少也可能不侵权;但若仅是细微改动或单一特征数量增加,仍可能因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侵权。相比之下,发明专利受限于权利要求全部特征及现有技术制约,保护范围不会无限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