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cv-26499是一起粘毛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Tongxiang Simai Trading Co., Ltd. 主张部分电商店铺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落入其专利设计范围的除毛器产品,涉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为D1079130;起诉状所附Schedule A已列出44个被告店铺,涉及Amazon和Walmart。经营粘毛器、除毛刷、衣物护理工具的卖家,别只看用途相同与否,应尽快把自己的商品图和专利附图逐视角比对,优先处理整体轮廓、手柄与工作部件的组合设计风险。
●起诉时间:2026年9月21日
●案件编号:26-cv-26499
●原告:Tongxiang Simai Trading Co., Ltd.
●涉案权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1079130
●代理律所:Yunting Law Firm云霆律所
●被告数量:44名
●受理法院: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本案核心不是商标或版权,而是名称为 “Lint Remover” 的产品外观设计。起诉状记载,D1079130于2026年6月10日授权,原告称其拥有该专利全部权利,并通过授权卖家在包括Amazon、Walmart在内的平台销售相应产品。对外观设计的排查不能只比较颜色、材质或一个局部:应将正面、侧面、背面及立体视图与专利附图连贯对照,重点查看手柄、粘附或除毛部件、连接位置、比例和整体视觉印象。
法院记录显示,原告已于2026年9月21日提交起诉状,案件处于立案初期;起诉状请求禁令、损害赔偿等救济。现有材料未见TRO获批、临时限制令已签发或平台已执行限制的文件,不能将“已立案”直接等同于“已冻结”。但Schedule A已随本案起诉状附具,名单中的店铺应及时核对自身是否在列;如收到法院文书、平台通知或账户限制,应立即固定通知、商品页面、订单和资金记录,并交由专业律师结合专利图和实际商品作个案评估。
粘毛器、可水洗除毛器与衣物护理工具的功能相近,不代表外观风险相同。建议将自家商品的多角度实拍、详情页主图、变体图与D1079130附图并排,检查手柄弧度、主体形状、工作部件的外观与连接方式,以及整体长宽比例;同时追溯是否复用了相同产品图、说明文案或模具来源。仅替换颜色、包装、局部纹理或商品名称,通常不能替代完整的外观比对;存在明显近似时,应先停止新增刊登和补货,再保留设计来源与授权证据。
本案Schedule A已披露44个Seller Aliases,其中32个为Amazon店铺、12个为Walmart店铺,名单图片已附于本期材料。名单披露不等于所有经营相近产品的店铺都已被认定侵权,也不代表已出现TRO或资金冻结;未在名单内的卖家同样应以专利附图和自身商品为依据自查。若你需要核对完整名单、店铺链接或本案材料,请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及法院公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