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ICAC)发布了关于确定仲裁员人数程序的规则说明。该说明明确了在当事人无相关约定时,仲裁员人数的确定程序,并强调ICAC主席团或主席根据《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业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设复核程序。
关于确定仲裁员人数的程序
针对部分当事人就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时如何适用程序的问询,ICAC主席团于2025年9月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就《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的适用作出如下明确指示:
仲裁协议效力与程序适用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即表示已行使就仲裁程序(含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的权利。若协议未载明人数,则视为未行使该权利,需按《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仲裁员人数的指定与裁量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默认指定三名仲裁员。除非ICAC主席团或其委托的主席综合考虑案件复杂度、争议金额等因素,决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当事人程序参与的界定
《乌克兰国际商业仲裁法》及ICAC《仲裁规则》均未规定当事人可参与确定仲裁员人数的程序。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ICAC审理,即视为接受《仲裁规则》的全部规定。
决定的终局性与复核限制
ICAC主席团或主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仲裁员人数时,系履行规则赋予的职权。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仲裁规则》未设定任何复核程序。因此,针对此类决定的复核申请将不予审理。
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