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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工信部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信通院CAICT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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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明确集群定位,构建发展新格局

《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型产业集群是指通过企业、研发单位和服务机构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形成的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创新生态优、技术贡献度高的产业集群。

集群建设须紧扣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着力构建创新引领、优势互补、多元融合的集群发展新格局。

细化五大标准,规范申报要求

《管理办法》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申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须满足以下五方面核心要求:

1. 具有较强科技供给能力

自主创新能力及产出成效明显,在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取得重要突破。拥有省级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少于3家。

2. 具有较强企业创新能力

上下游关联企业总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数占比不低于1/3;近三年年均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4%。

3. 具有较强成果转化能力

搭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技术转移等平台,开展市场化成果转化服务。拥有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试验证平台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家。

4. 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

主导产业纳入国家级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

5. 具有较强的治理服务水平

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场景资源公平高效配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无重大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及严重偷税漏税、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优化认定程序,实施动态管理

规范认定流程

认定工作按照持续培育、自愿申报、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申报集群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由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建立集群库并择优推荐,工信部组织评审并公示后予以认定。

强化动态监测与退出机制

工信部对已认定集群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同时依据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监测分析,支撑政策改革和管理服务。

对于评估不合格且整改期满仍不合格、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变化未报告、未按规定提交数据,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及违法违规事件的集群,将坚决撤销其认定。

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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