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常通过非法买卖、租用或借用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将其作为犯罪资金的结算工具,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为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结合典型案例发布最新风险提示,呼吁公众规范使用账户,防范涉诈风险。
核心风险提示:严守账户实名制
一、落实实名使用。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必须由本人实名开立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账户,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
二、警惕“帮信”陷阱。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账户,或配合他人进行转账、套现。此类行为极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不仅面临刑事与行政处罚,还将遭受金融、电信网络及信用等多重联合惩戒。
三、拒绝“人情”违规。切勿因亲友关系违规出借账户。无论是否实际获利,只要账户涉案,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认识误区澄清与防范建议
针对公众在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方面的常见认知误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作了专项澄清表,请广大用户对照自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防范建议:请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账户交易。主动劝阻身边亲友的违规行为,共筑支付安全防线。若发现账户被冒用或存在异常流水,请立即联系开户机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附录:相关法律惩戒规定
《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