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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昊:数字时代,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与理论创新?

毛昊:数字时代,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与理论创新?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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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知识产权报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毛昊

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创造了良好营商环境,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在部分数字技术领域实现加速超车,拥有良好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多样化应用场景。丰富的本土实践经验能够建构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框架。


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理念、规则取向、价值形态、保护客体、保护诉求都在发生变化,如何能够有效适应国家产业创新结构调整,借助法律解释和适用标准发挥既有制度调整空间,推动数字经济实现技术、法律、社会治理间的融合互动,成为数字经济赋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挑战。


第一,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界定。从全球范围看,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的重要议题。当前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赋能数字经济转型增长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从而满足经营主体对于商业方法专利、数字产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元宇宙空间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具体而言,应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推进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法规和政策、审查指南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出台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行政保护类的指导意见;完善算法、商业方法、数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对于算法的专利保护,划分出可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智力规则”;及时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对“独创性”等抽象概念的解释条款,逐步明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标准等;结合自由贸易协定对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向,发挥数字贸易规则的效用。通过数据互换和交易等措施,满足数据安全和流通规则现实需求,重点优先解决数据产权保护激励不足、数据跨境活动受限制、数据境内存储规则不明确、数据交换系统交互操作性差等问题,探索将通用数据安全防护技术和场景化数据应用需求相结合的路径。


第二,加大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重点加强数字经济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处理好知识产权单行法和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规范互联网商业活动的竞争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和规则滥用情况,要保护公平竞争,明确严保护与防滥用并重,针对负面商誉突出的盗版平台实施精准打击、升级处置措施;压实搜索引擎、应用市场、广告联盟等平台主体自治责任,斩断盗版利益链;尊重网络文学作品价值,加大盗版惩罚和判赔力度;建立网络文学版权链,以科技助力反盗版。发布平台经济、流量经济、知识经济和生态经济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引导权利人正当行权。借力智慧法院,发展知识产权事前确权、事中取证途径的知识产权电子诉讼平台,为纠纷提供原始、准确的重要数据,联合行政部门建立警示名单和企业诚信维权档案。强化互联网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举措,面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的特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存证、防控、监测、救济技术支撑,系统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援体系。


第三,完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多元社会治理。数字经济使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线上线下发展日益一体化。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多元化共治应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治理方式,因此对于数字经济治理也需要拓展范围、边界和视野,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探索,构建一套能够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我们要依循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业创新规律,发展政府敏捷治理手段,顺应数字技术发展潮流,既要给予产业创新以足够的包容与激励,又要维护法律公平与秩序,平衡好私益诉求和公力保障。国家治理层面,应进行知识产权行政机制创新、审判机制创新、服务机制创新,更好地满足互联网创新主体需求,发挥公共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系统中的作用;法律治理层面,应探讨“共创”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权”,即对为“共创成果”作出实质贡献的个人或群体给予非商业使用的权利,并限制共创成果所有权人过度的权利要求;行业治理层面,应出台针对平台公司的共同监管守则或办法,明确平台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首要责任是审核交易主体身份以及为监管机构提供实时信息,帮助监管机构识别违法侵权行为,即承担审核责任与信息责任。


第四,构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话语体系。当前,数字经济快速融入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个层面,推动国际规则发生深刻调整,与之相关的规则制定将成为竞争演化和国际格局塑造的新一轮焦点。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元宇宙空间、计算机软件、新兴多元商标客体等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各国对于实验数据、数字作品形象、数据库、卫星广播、网络传输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持续扩大,纷纷加强有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松紧适度的竞争平衡机制,限制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关注知识产权滥用,强化优势产业发展下的审慎监管,促进科技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已经拓展至数字社会、生物多样性、数字技术发展议程等领域,绿色技术、公共健康等问题都对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诉求。


知识产权制度展现出自身适应性调整能力,深刻影响着国家数字经济的改革发展进程。一方面,我们需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从技术本身、技术和社会组合的系统思想、跨知识领域,进行理论更新、填补理论空白。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与创新诉求,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合作和竞争,引领标准制定。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双边、多边、区域协调平台,深入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朝着更加普惠包容的方向发展,构建数字经济环境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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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推动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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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审  校:冯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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