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有个股东是工会持股委员会,工会持股委员会中有的老股东要退出,股份转让内部职工,平价转让的话有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首先,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份),实质上仍为职工自然人处分股权(份)。
从目前的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来看,工会持股委员会中老股东退出,将股份平价转让给内部职工,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对象为内部职工:受让方必须是本企业员工,且转让行为符合企业内部规定。
2、转让价格合理:平价转让价格需符合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定价方法,如按原值、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等。
3、提供有效证明:需提供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职工身份证明等资料,证明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因此:
满足全部条件,平价转让有可能不核定:
1、持股会章程 / 职工持股管理办法明确约定:份额仅限内部职工流转,禁止对外转让;
2、转让是职工离职、退休退出,严格按内部制度执行;
3、转让价格规则(平价 / 按原始出资)事先写进持股会制度,不是本次临时约定;
4、全套资料留存:持股方案、股东会决议、职工名册、出资缴款凭证、转让协议、银行流水。
但是:
公司账面有大量未分配利润、土地、房产、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原始出资成本;持股制度没有“仅限内部、不得对外转让” 条款;只是本次临时协商平价,不是持股会预设的内部退出机制。
以上这种情形,税务可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直接产生个税。如果净资产很高、制度不健全,依然会被核定补税。
建议及时跟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后再做股权转让。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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