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部分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对15%优惠税率的适用进行重新研判,个别企业拟于汇算清缴阶段选择按25%法定税率申报,减少高新资格维持所伴随的后续核查压力。由此产生一个实务问题:高企资格能否主动申请放弃?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当期不拟适用优惠的,在汇算清缴时按25%法定税率申报,不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数据即可,程序上不存在障碍。
但上述处理仅解决当期申报问题。资格状态并未改变,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高企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企业仍属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本身的退出问题更为复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未设置企业主动申请放弃资格的程序。现行制度下,资格退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①有效期届满后不再申请重新认定,资格自动失效。此为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做法。
②经认定机构复核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告取消资格。企业若主张自身不符合条件并申请复核,结果与被动取消并无实质差异,最终仍需由认定机构公告。“取消”的表述与不符合条件或违规情形相关联,公告后可能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
需要区分的是,不适用优惠与放弃资格属于两个不同层面:前者为申报环节的处理,后者为资格状态的变更。企业若不拟适用优惠,无须变更资格状态;若拟变更资格状态,可选择的路径仅有届满失效或公告取消。
对国有企业而言,该事项并不局限于税务处理。在“享受”与“不享受”之间,两个方向均存在合规约束。
放弃金额重大的税收优惠,通常构成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按“三重一大”等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保留决策记录与依据。若因此增加税负、减少净利润,进而影响可分配利润、国有资本回报率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是否勤勉履职的审查。
继续适用15%税率的,若资格基础不实,则属于“不应享而享”。近年来,已有多起央企上市公司因子公司高企资格被取消,前有中国稀土集团,后有云南铜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达数亿元。在审计、纪检、监察及国资监管的监督语境下,“不应享而享”与“应享而不享”均属关注事项,区别在于前者指向合规,后者指向决策责任。
较为稳妥的处理方式是:确需不适用优惠的,应先行论证其必要性,例如是否存在继续适用将带来更大法律或合规风险的情形;论证之后,按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审批并留存记录。国有企业还应同时符合国资监管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在“是否放弃”之外,更具前置意义的问题是认定的出发点。
企业在首次申请前,应评估自身是否契合科技驱动型企业的定位,是否具备持续创新的条件与长期规划。认定通过并非终点:高企资格依赖持续创新予以维持,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研发投入、科技人员占比、知识产权等指标出现下滑,均可能导致资格无法延续。若仅为取得证书或阶段性税收减免而短期达标,后续创新投入不足,资格维持亦将面临困难,前期投入难以形成长期价值。
就制度设计而言,高企认定更接近企业身份的确认,而非可随时进出的税收安排。定位相符时,政策能够与企业的创新投入方向形成合力;若仅以短期优惠为目的取得资格,资格维持本身即构成长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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