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5601269号“奇妙咨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第21755253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设计含义就是能够使消费者感到奇特,精彩的咨询活动。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不可思议。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奇-妙-咨-询”四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宋体字的书写方式,采用宋体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方正新报宋的书写方式,笔法隽永,结构严谨,字形方正。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601269号“奇妙咨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奇妙咨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驳回通知并不意味着最终决定,复审为申请人提供了陈述理由、提交证据的机会。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针对驳回理由进行针对性反驳,从而争取商标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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