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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核心:终结豁免时代,外资高管董事会成员信息“全透明”
2026年2月2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通过《外国公司内部人士问责法案》(HFIA Act)最终规则,3月18日起,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私人发行人(FPI)董事及高管,必须履行与美国本土公司同等的持股及交易披露义务。
关键变化:
适用主体: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FPI董事、高管(如CEO、CFO、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持股超10%的股东除外。
披露要求:以英文电子形式提交Form 3(初始持股报告)、Form 4(交易变动报告,交易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及Form 5(年度报告)。
二、法案依据与SEC职责
三、具体规则与修订内容
1. 规则3a12-3(b)的修订
彻底取消对《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整体豁免,仅保留以下两项豁免权:
16(b)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16(c)卖空禁令
2. 规则16a-2的修订
明确第16条的约束主体和交易范围,正式将外国私人发行人(FPI)的10%以上持股股东排除在16(a)条及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外。
3. 配套表格更新
同步修订第16条对应的报告表格,以适应新的披露要求。
四、政策目标与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