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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对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保证金

【公告】对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保证金 亚东朗升国际物流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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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聚苯硫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对日美韩马进口聚苯硫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确认倾销及产业实质损害,决定征收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2019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商务部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聚苯硫醚存在倾销行为,并导致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裁定结果,将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产品定义与主要用途

聚苯硫醚(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PPS)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具备耐高温、耐腐蚀、阻燃和优异电绝缘性能,广泛应用于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化工及航空航天等领域。

本次调查范围涵盖税则号为39119000的聚苯硫醚产品,不含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

征收保证金情况如下:

  • 日本公司:
    • 东丽株式会社:26.9%
    • DIC株式会社:27.3%
    •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25.2%
    • 东曹株式会社:25.6%
    • 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33.6%
    • 住友电木株式会社:34.5%
    • 其他日本公司:69.1%
  • 美国公司:
    • 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214.1%
    • 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220.9%
    • 其他美国公司:220.9%
  • 韩国公司:
    • 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26.4%
    • SK化工株式会社:32.7%
    • 其他韩国公司:46.8%
  • 马来西亚公司:
    • 宝理塑料(亚太)公司:23.3%
    • 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40.5%
    •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40.5%

保证金征收方式

自2020年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申报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聚苯硫醚时,应按相应公司所列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利害关系方可提交评论意见

相关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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