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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级(Classification of Vessel) 船级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船舶应达到的技术状况。船级可以反映船舶的适航能力,因此违反船级的规定,即可视为违约。合同中规定的船级通常是指合同订立之时船舶的实际船级,出租人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这一船级。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船舶在合同期间丧失船级,不视为出租人违约。
4.船舶吨位(Tonnage of Vessel), 船舶吨位是船舶规范资料之一,包括登记吨位(Registered Tonnage )和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登记吨位又称容积吨,包括总吨位和净吨位。登记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载重吨又称载重能力,表明船舶载货能力,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合同中规定的数字是指不包括船舶燃料、物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的净载重吨。由于签订租船合同时,对本航次实际可以装载的货物数量难以做出确切估计,为此合同中通常只规定一个可装载货物的大约数量和允许的变化百分比,一般约定在5%一10%之间,在这个百分比范围内,出租人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货物。
5.船舶位置(Vessel' s Position ) 船舶位置指合同订立时船舶所在的位置或状态。因为船舶所处的位置对于能否按期抵达预定装货港装货至关重要,所以对于船舶位置必须予以正确记载。实践中常用“正在营运中”或“正在修理中”的术语,以避免用精确的经纬度来描述船舶状态。出租人必须保证以上陈述的正确性。如陈述与事实不符,即为误述。一般来说,如果误述系出租人故意或过失所致,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因误述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如果误述严重到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承租人承租船舶的目的不能实现,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装卸港口(Loading/Discharging port)
1.装卸港的指定(Designation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Ports) 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指定,是指租船合同上订明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关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指定,既可以明确指定具体港口,如“x x安全港口”( One Safe port of ),也可以指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卸港口,由承租人选择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港口,如“x x港,x x港,两港中之一港或两港,由承租人选择”( One or two safe ports out of-/- range in charterer option。如果租船合同上只规定了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而没有规定港内具体的装卸作业泊位,则应按港口的习惯确定具体的装卸作业泊位。
在选港货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卸货港为几个港口或者某一港口范围,供承租人选择。此时,应在合同中订明确定港口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承租人应在船舶驶往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途中,经过某地点时或规定的某期限,向船方发出最后确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的通知,即“宣港”。
另外,对于选港货,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还应约定,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向船方宣港,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或绕航损失,应由承租人负责,包括出租人为保持“适航平衡”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卸载和重装货物的费用。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选港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平衡所花的时间,均计为卸货时间。这种条款通常被称为“适航平衡条款”。
对此,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时,应当负赔偿责任。”
2.安全港口或泊位( Safe Port or berth )
资料来源:好望合恩角
星海航成立于1996年,是由国家交通部及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具有NVOCC资质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现为WIFFA股东理事单位、上海钢管协会理事单位及散杂合作平台创始企业,本公司以件散杂货物流服务为主,深耕散杂运输行业30余年,在国内、国际具有一条完整的服务代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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