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商标申请人的法定行政救济程序。针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若对驳回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复盘审理。法定复审时限具备极强的严肃性与唯一性,一旦错失窗口期,商标驳回结论将终局生效,申请人永久丧失该枚商标的注册权利,前期品牌投入与在先申请优势全部作废。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655696号“焙享拾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的第19692600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显著性极强,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由汉字组成,采用隶书字体,结体扁平、工整。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为:申请人认为烘焙是生活中非常美好和幸福的事情,申请人非常享受烘焙的过程,申请商标旨在表达申请人对于烘焙的热爱。引证商标含义为:拥有一个华丽的制茶场所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655696号“焙享拾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焙享拾光”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商标近似驳回存在极大的复审突破空间,尤其是在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商标属于企业自有字号、具备在先权利延续的案件中,胜诉概率极高。企业遭遇商标初审驳回时,切勿因初审结论直接放弃品牌布局,务必把握十五天法定复审窗口期,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介入。通过精准排查引证商标瑕疵、多维论证商标差异化特征、举证企业自有字号与在先权利优势,全方位搭建专业抗辩体系,有效破除初审驳回壁垒,顺利完成商标确权,持续稳固企业核心品牌知识产权资产。
视频号内容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