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3%征收率代征增值税。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
(二)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电力、热力及其他能源产品,可分别享受全部或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和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其计税基础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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