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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如何开票和报税

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如何开票和报税 财税数智友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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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应知应会

企业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0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0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04


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优惠办理条件是什么?

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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