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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的发票,自然人还需要有成本费用吗?

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的发票,自然人还需要有成本费用吗? 侨哥财税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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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的发票,自然人还需要有成本费用吗?


答复:

是的。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的发票,一定要注意个税的2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经营所得个税的预征环节,比如山东省经营所得是按照收入的0.5%预征,预征环节不需要申报成本费用。

第二个环节是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环节,是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由于需要多退少补,因此需要申报你的成本费用。

因为经营所得的计算都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个税税率。



注意:

目前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已经实现了经营所得个税的申报。


参考案例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

黄XX(身份证号232623********532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62号)相关规定,自然人代开发票附征个税后,不能免除自行申报的义务,还应自行申报经营所得。你2022年度代开发票合计1780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前往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柳泉路居然之家B座三楼)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将申报的成本费用证明及真实性的各项凭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柳泉路办公区706室(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306号),联系人:于某某,联系电话:1760533****。

2024年7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

黄某某(身份证号232623********5324):

你2022年度代开发票合计1780000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出具《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5日内,前往高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纸质文书。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淄高新四税税通〔2024〕013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7月18日


参考案例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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