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 (附件1) 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企业适用节能节水 、环境保护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 得税政策的 , 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 税政策 , 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 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 、季度预
缴申报时填报。
三 、 执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 , 2018年第31号修改) 的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进行月度 、季度预缴申报 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四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的企业 , 参照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征 收管理的 , 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 、季度 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五 、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 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附件2) 。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 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 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 1 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 的公告》 (2021年第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 业所得税优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17年版) 》 第66项 " 购置用于
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 定比例实 行税额抵免 " 享受优惠时间关于 " 汇缴享受 " 的规定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附件: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 表 (A类) . doc
2 .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 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