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问题二
总分机构,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如何确定?
问题三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否需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问题四
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问题五
问题六
问题七
问题八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9年7月1日起,分支机构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一律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勾选已经成为灰色,不可自行判断选择。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当时选择为是否非汇总或者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从2019年7月份申报期开始,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政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总机构施行的是汇总纳税,也就是分支机构只能按照分配比例缴纳所得税,这样的话,总机构汇总申报所得税时是可以享受的,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的税款纳税即可。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