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许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在考虑财产这个敏感的话题,更有人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但是,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舶来品却并不符合中国文化和传统,即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无法接受这种方式,因为它潜在地影响了婚后的相互信任。不少曾经恩爱的恋人还因此而分手。
不伤和气
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
29岁的陈倩文(化名)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月税后收入8000元,父母也是退休干部,有着丰厚的退休金。陈倩文与男友相处四年,今年两人开始谈婚论嫁了。但是,本应该做一个快乐的待嫁新娘的陈倩文此时却陷入了苦恼之中。

原来,陈倩文是独生女,陈的父母为了让婚后女儿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悄悄地给了她一笔20万元的嫁妆;而陈倩文这几年在外企工作,也有一笔13万元的存款。经常读报看新闻的陈倩文看到一些关于离婚财产纠纷的报道,心里难免有顾虑。陈倩文想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但是她知道,出身于贫寒而传统的潮汕人家的男友是绝对不会接受这种过于直白的划分双方财产的方式。
像类似于陈倩文这样的情况,为了弄明白婚前财产的相关知识,最好是请教一位专打婚前官司的律师。其实婚前自己拥有一大笔资产的女性,对婚前财产进行预先管理和安排,在感性基础上,理性对待婚姻,可以避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婚姻质量。
那么,除了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还有其他的办法,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婚前财产,又能维护双方的感情?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手段一:购买保险
像陈倩文的情况,可以在婚前购买:
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
购基金型保险,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
选择性购买一些分红型寿险,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并且可以方便的从投资账户中提取资金,达到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陈倩文在婚前购买的保险,都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如果今后发生变故,这些财产将作为她的个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而在保险合同上,都有受益人这一栏。所以陈倩文在婚前购买合同类保险产品,填写受益人这栏时,一定要仔细思量:明确受益者究竟是谁,免去未来可能出现的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购买保险也要看陈倩文的缴费形式:
若为一次性付清保费,那么为个人财产。
若保费在婚后也有续交,那么婚姻期间的保费为双方共同财产。
手段二:购买房产
陈倩文还可以用13万元存款以及父母赠与的20万元嫁妆,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一处较小的房产。
《婚姻法》对按揭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种对银行的债务关系,即婚前由一方缴纳首付款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如果陈倩文在婚前
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
并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款的首付部分
房产证为陈倩文的名字
婚后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
那么即使以后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房屋的产权还是为陈倩文个人所有,剩余的银行债务也是陈倩文个人负担。
但婚后陈倩文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的这部分财产,就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使陈倩文在婚后也是个人供房贷,但是由于取证困难,也将可能被视为婚后期间共同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手段三:投资股权
由于新的《婚姻法》已明文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就没有必要进行公证。
个人在婚前投资股权,结婚后其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购买的股权难以取证为自己婚前购买,除非有证据证明股权是婚前购买,婚后一直没有变化过。因此,用投资股权慰抚婚前财产也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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