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了,不少公司都会招录实习生。由于实习生与公司之间通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报酬时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成为不少财务人员和实习生关心的问题。实际上,实习生个税的计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全日制大学生暑期实习,二是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俭学。两种情形在计税方法和预扣预缴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
情形一:全日制大学生暑期实习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意味着,全日制实习生取得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在预扣预缴环节可以享受与工资薪金类似的累计预扣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也就是说,实习生在同一单位实习期间,可以按月累计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执行。
举例来说,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采取累计预扣法。采用该方法后,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无需预缴税款。与调整前相比,少预缴440元。这一政策有效减轻了实习学生的税收负担,也避免了因预扣税款过多而需要在年度汇算时申请退税。
需要提醒的是,全日制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例如学生证等。扣缴义务人据此判断是否适用累计预扣法。
情形二: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俭学
如果公司招用的是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双方未形成雇佣关系,其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形不能适用上述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分为两步: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剩余部分计税;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执行。
举例来说,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小李7月取得勤工俭学收入6000元,未形成雇佣关系,该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20%)=4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800×20%=960元。可见,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非全日制学生勤工俭学收入的预扣税额相对较高,年度终了后可以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情形的核心区别在于纳税人身份和用工关系。全日制大学生实习,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按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预扣税额较低甚至无需预缴。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俭学,未与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的一般计税方法预扣预缴,减除费用按800元或20%计算,预扣税额相对较高。
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招用实习生时,应首先确认其是否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并要求其提供学生证等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不符合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方法处理。同时,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避免税务风险。对于实习生而言,应主动向扣缴单位说明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适用正确的计税方法。年度终了后,如预扣税款多于应纳税款,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总之,暑期实习生个税计算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区分全日制实习与非全日制勤工俭学两种情形,分别适用累计预扣法和一般计税方法。掌握上述规则,既能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也能帮助企业规范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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