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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指标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扣5分。
注意事项
1.影响企业信用的重点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企业财务负责人。
2.同一企业存在多名上述人员未办理的,按人次累计扣分。
3.同一人在多户企业任职上述人员未办理的,每户企业均予以扣分。
4.企业扣分后变更任职的,原扣分记录保留
典型案例
1.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甲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甲企业2026年度信用扣5分;甲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后,未按规定期限缴款,甲企业2026年度信用再扣5分,合计扣10分。
2.甲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同时担任乙企业法定代表人,则甲、乙企业2026年度信用各扣5分。
3.甲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2026年8月不再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甲企业2026年度信用扣分记录保留。
修复加分
合规建议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尽快自查是否已完成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避免个人行为影响企业信用。
具体汇缴操作点击链接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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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税务
服务热线:0451-82329779
地址:嵩山路31号意龙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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