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出货不规范,货主两行泪。2019刚刚开始,海运事故接二连三发生!从2018年3月初马士基浩南轮(MaerskHonam)失火事故开始,“海运事故赔钱”这个话题就引起了卖家的广大关注。
之前某货主就遇到一个特殊的事情:
一个货主说自己得货没受损失,但是货代说按国际法,我们也需要承担自己货值金额40%的损失,货值1000多刀,没买保险,我们做的CFR条款,这损失是要交客户来承担吗?不赔偿会怎么样?”
做外贸都知道,CFR条款下,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需要做的是,在安排发货后第一时间告知买方货运信息,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为什么别人的货损失了我要赔钱?
宝宝心里苦,毕竟,我只是同在一条船上,但这火又不是我放的啊!
这个问题就要延伸到“共同海损”了。什么叫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除了上面的案例,之前还有货主反应:
货主A反映:马士基的船,做为发货人在FOB条款下就赔过给船东。
货主B反映:有一个不错的客人,谈价格基于FOB,但他会把海运费和货款一起付给我们,让文件全部显示CIF。本来觉得没什么损失就答应了,走了几票,现在看来要坚决拒绝了。
确实,这种操作一定要拒绝,不然风险就归卖家了。
通过以上,是不是发现了买保险特别重要?海运事故频发,你会选CIF还是FOB条款?如果做CIF条款,你会买保险吗?赶快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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