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境内企业无需付汇,仅按要求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业务模式。该业务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加工耗用的国内配件、辅料、水电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实行“免税”管理办法。
二、来料加工业务税务合规要点
(一)分开核算
来料加工业务须单独建账核算,严格与一般贸易、进料加工业务区分。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转出处理。
(二)及时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应于发票开具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纳税人需将此证明转交加工企业,由其持证明申报办理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若加工费发票非手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否则不予开具证明,相应加工费不得免税。
办理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内容须与加工费发票一致,且手册上的加工单位须与申请表填写的单位一致。
(三)按期免税核销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应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①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④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核销时需注意:申请表内容与出口报关单一致;手册加工单位与申请表一致;核销结案通知书与手册一致;加工费发票货物名称与报关单匹配;发票列明数量不大于报关单出口数量。
(四)发票开具规范
加工费免税收入应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须妥善留存加工合同、报关单、收汇凭证、手册资料及海关结案通知书等备查。若无法提供完整资料佐证业务真实性,将不得适用免税政策,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三、常见问题解答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 号)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责编:刘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