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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再加码,担保机构可以在哪些方面助力?
2026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四个方面提出10项措施。
《通知》从账期、付款、支付工具和资金传导等关键环节入手,既着眼于减少中小企业资金被长期占用,也着眼于改善企业融资和经营环境。对担保行业而言,这些变化将逐步传导至融资担保的客户评价、风险识别以及保函业务。本文将围绕《通知》内容,并结合9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分析。
一、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
《通知》提出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明确账期起算节点、账款支付方式及流程、验收或者工程结算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并引导大型企业将对中小企业的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60日内,推动龙头企业践行“60日付现承诺”。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回款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行业的付款规则不够具体,部分大型企业利用账期起算节点模糊、拖延验收或结算等方式拉长中小企业账期。《通知》要求明确“付款四项关键要素”,正是要进一步规范这些关键环节。
对担保机构而言,企业能否按期收回销售款、工程款和服务款,直接影响其偿债能力。过去审查应收账款时,更多关注余额、账龄和客户集中度,今后还应进一步关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验收结算进度以及企业实际回款周期。尤其对于供应链型企业,账期过长往往意味着资金长期沉淀在应收账款中,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可能需要增加融资,由此形成的流动性压力也可能进一步传导至银行及担保机构。
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对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作出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同时,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也不得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对于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情形,付款期限则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此次《通知》进一步要求分行业细化结算支付规则,有利于将上述要求落实到不同产业的具体交易环节。
对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来说,账期规则虽然不是保函责任的直接内容,但结算款和项目资金周转会影响企业的履约能力。因此,工程履约、预付款等保函的风险分析,也有必要结合项目结算和付款安排进行判断。
二、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
《通知》提出建立大型企业账款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且现金类资产充裕的企业;对故意拉长账期的企业开展联合约谈,对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并完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账款信息披露。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发挥及时支付表率作用,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大型企业保持合理的现金支付比例,并将及时支付账款要求嵌入合规管理体系。
这意味着监管视线进一步延伸至付款方。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曹媛媛在政策吹风会上表示,部分大型企业应付类账款规模较大,同时现金类资产较为充裕,说明其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大型企业扩大应付账款等无息负债后,被占用资金的中小企业往往需要转向银行融资,由此形成融资成本的转移。
对于核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企业,担保机构不能只看申请人自身情况,也要关注主要付款方的经营和付款状况。核心企业账期是否稳定、是否长期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是否存在拖欠记录,都会影响供应商的现金流状况。
随着大型企业平均账期、付款方式以及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使用情况等信息逐步披露,担保机构可以获得更多来自付款端的信息。对于供应链融资项目而言,这些信息有助于判断应收账款背后的真实风险,也有利于识别企业“收入没有明显下降、现金流却持续恶化”的原因。
中央企业被单独提出,也与担保行业的业务场景较为契合。工程建设、央企产业链等业务中,项目业主和核心企业的付款能力本身就是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将及时支付要求嵌入合规管理体系,并将应付账款支付情况、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纳入监管体系,运用司库系统实施穿透式监管。未来,相关付款信息的规范程度和可获得性有望进一步提高。
三、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
《通知》提出将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压减至6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超过6个月期限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同时明确,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这一政策主要是防止非现金支付工具成为变相延长账期的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曹媛媛介绍,截至2026年7月末,全市场账款凭证余额约2.4万亿元,较规范前的3万多亿元下降20%,平均期限较规范前缩短92天。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而言,需要重新审视“核心企业信用+应收账款”的风险判断方式。企业持有核心企业开具的电子凭证,并不意味着资金已经实际回笼。如果凭证期限较长,企业仍可能需要依靠融资提前变现,资金链压力并没有真正消失。因此,开展供应链融资担保时,仍应核实底层交易、债权确认、凭证期限和历史兑付情况,并关注企业对这类支付工具的依赖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凭证不等同于电子保函。前者属于支付及应收账款相关工具,后者则是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保函或相关合同约定,在申请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交易担保工具,二者在功能和法律关系上均不相同。因此,《通知》对电子凭证期限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一般电子保函业务。
事实上,电子保函近年来仍在招投标等领域持续推广。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明确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并提出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
因此,电子凭证与电子保函虽然都具有电子化、非现金等特征,但政策逻辑并不相同。前者当前监管重点在于防止利用支付工具变相拉长账期,后者则主要服务于招投标等场景下交易担保方式的电子化和便利化。对担保机构而言,电子保函业务仍应围绕真实交易、合规出函和风险可控开展。
四、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
《通知》提出畅通资金传导链条,政府采购项目全额采用现金支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从下达到支付全过程监管;对已竣工但尚未结算支付的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支付工程款。同时,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贷款、发债融资置换应付账款,并探索将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用于融资增信。
中国人民银行在9月14日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将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贷款、债券发行等有息融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现金,同时继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并推动相关融资服务机制发挥作用,便利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对担保机构来说,未来需要更加重视融资需求的形成原因。有些企业融资是为了扩大生产、补充正常经营资金,有些企业则是因为应收账款长期无法变现而被动融资,两类需求的风险特征并不相同。随着回款环境改善,后一类需求可能逐步减少,但真实交易基础较好、抵质押物不足的中小企业仍然需要融资担保支持。
《通知》提出探索将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用于融资增信,为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提供了新的信息维度。产业资质、订单情况、应收账款、经营流水等信息,可以与企业财务数据结合使用,为轻资产企业融资提供更多信用评价依据。但资质评价不能替代风险审查,企业实际经营和现金流状况仍然是风险判断的基础。
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则与工程类保函业务存在较强的间接联系。随着项目资金监管和工程结算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项目资金来源、结算进度和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对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业务,项目资金状况可以作为判断申请人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但工程质量、工期、合同变更和索赔争议等风险仍需单独分析。
《通知》把中小企业回款问题进一步纳入产业链和金融体系的资金循环之中。对担保机构而言,更值得关注的不是某一项具体业务会增加还是减少,而是信用风险的观察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延伸至交易对手、账期安排和资金流转。未来,能否将企业经营、交易背景与现金流状况结合起来判断信用,将越来越成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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