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三者 财产返还 赠与合同纠纷
一、引言
在原配追索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案件中,法院普遍认定出轨方(夫妻一方)对第三者(婚外情人)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负有返还义务。但在计算返还金额时,一个反复出现的争议焦点是:第三者向出轨方回转的款项(包括转账、代付、消费支出等),能否在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的款项中予以抵扣?本文基于生效裁判文书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类案梳理、规则归纳与裁量逻辑分析,以期为实务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法律指引
二、裁判规则
通过生效裁判案例的梳理,可以归纳出以下基本裁判规则:
(一)抵扣的基本态度:普遍采纳"净额返还"原则
在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后,并非简单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出轨方向其转账的总额,而是采取"净额返还"或"差额返还"的思路——即从出轨方赠与总额中扣除第三者向出轨方回转的款项或已经返还的款项,以剩余差额作为返还基数。如(2024)陕06民终2375号中二审采信22000元微信转账并予扣减,判令返还36074元;(2024)粤01民终3609号中"经核减后,匡某、马某应连带返还左某339094.73元";(2024)内08民终348号中"经核减后张某应返还原告周某3617.91元"。该净额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赠与合同无效后,双方因无效行为发生的双向财产变动均应恢复原状,第三者已回转的款项事实上减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不应再要求其重复返还。
(二)抵扣的适用条件与证明要求并非完全统一
虽然"净额返还"是主流做法,但法院对抵扣主张的审查严格程度因案件而异。部分法院对第三者主张的抵扣款项采取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及与赠与行为的关联性;另一部分法院则采相对宽松的立场,只要存在转账记录即可在事实上予以扣减。
(三)抵扣的前提是回转款项的证据与性质认定
第三者能否成功主张抵扣,核心取决于其能否就回转款项的真实性、金额、性质及关联性完成举证。实践中,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通常能够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但款项性质的认定——是"返还赠与款"、"共同生活消费"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则直接影响法院是否准许抵扣。
三、抵扣被支持的情形及裁判逻辑
(一)第三者向出轨方转账的款项被径行抵扣
1. 基本规则
在多数案例中,法院在查明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相互转账的事实后,直接将第三者向出轨方转账的金额从赠与总额中扣除,以差额作为返还数额。此类抵扣通常不以第三者明确提出"反诉"或"抵销抗辩"为必要条件,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事实层面的"财产回流"予以处理。
2. 典型案例
该裁判逻辑在于:双方互转款项的差额即赠与净额,法院无需对第三者每笔回转款项的性质进行逐一认定,只要存在转账事实即予扣除,仅在出轨方转款总额大于第三者回转总额的范围内认定赠与,从而简化了审理路径。
(二)第三者主张的其他回转款项被有条件抵扣
1. 消费支出与生活费用的抵扣
🔷 法院对此类主张的审查标准不一:
•(2024)云0627民初9138号:法院认定"第三人方某某共计向被告转款及代付款项合计326,662.43元,扣除被告向第三人转款1,314元,被告应返还金额为325,348.43元"。被告虽然主张共同生活支出,但仅转账金额较小(1,314元)被扣除,其余大额主张未被采信。
•(2024)苏1203民初5435号:法院认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2708147.34元,扣除原、被告一致认可的300000元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400000元"。注意此处扣除的共同消费金额系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而非第三者单方主张,说明共同消费抵扣须以当事人合意或充分证据为前提。
2. 代付费用与业务往来款的抵扣
•(2024)鄂0881民初3806号:法院对第三者主张的生意往来款予以部分采信,"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电器、偿还垫付款等,法院认定为非赠与性质,无需返还"。同时认定第三者向赠与人的转账3,881元"为赠与行为的一部分,可用于抵扣返还金额"。这一处理体现了区分款项性质→剥离非赠与款项→扣除回转款项的多层次裁量路径。
3. 已还款项的抵扣
•(2024)鲁1502民初9604号:法院认定"被告刘x亮已通过银行转账及他人代为偿还的方式向第三人盛x海返还了530000元,该金额已超过原告主张的赠与金额520931.3元,表明第三人已收回赠与款项,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无事实依据"。此类抵扣的特殊性在于,出轨方已实际收回赠与款,原配的返还请求权因财产已回复而消灭。
四、抵扣未被支持或部分未被支持的情形及裁判逻辑
(一)举证不足导致抵扣主张被驳回
1. 基本规则
第三者主张回转款项应予抵扣,但未能提供充分的支付凭证、未能证明款项性质、或未能证明与赠与行为的直接关联时,法院不予支持。
2. 典型案例
(二)抵扣主张因款项性质关联性不足被驳回
1. 借款关系的抵扣抗辩
•(2024)陕06民终2375号:付某主张已归还23,000元现金借款,提交借条但缺乏交付凭证,法院不予采信。而对于22,000元微信转账,因有转账凭证,法院予以采信并抵扣。该案清晰体现了有凭证即抵扣、无凭证不支持的审查标准。
•(2024)陕04民终657号:冯某提出《借条》及抵扣主张,"因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法院此处将借贷关系与赠与返还关系严格区分,暗示第三者应另案主张借贷权益,而非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2. 共同生活支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予抵扣
•(2023)闽03民再20号:"对于因婚外情产生的医疗费用、共同生活支出等,因其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将婚外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定性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费用",拒绝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这一立场与部分案件中将共同消费予以抵扣的做法形成对比,反映了法院在财产返还与价值评判之间的政策选择差异。
(三)抵扣主张因程序性障碍被驳回
•(2023)鲁05民终3034号:法院以第三者"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对抵扣主张不予处理。但需指出的是,同案中对另一部分反向转账,法院出于谨慎亦未径行抵扣,而非仅因程序障碍。这说明反诉问题并非唯一障碍,实践中的处理仍以实体审查为主。
五、裁判规则归纳
(一)"净额返还"原则
大多数法院在认定赠与无效后,采取"差额返还"或"净额返还"的裁判立场。即:
返还金额 = 出轨方向第三者的赠与总额 - 第三者向出轨方回转且被认定的金额
这一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赠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双方存在相互财产流动的情形下,"恢复原状"的实现方式不一定是第三者将全部受赠款项返还给出轨方、出轨方再另行返还第三者,而是可以通过事实上的净额结算来简化权利义务关系。由此,第三者向出轨方的回转款项实际起到了"部分恢复原状"的效果,在计算返还义务时予以扣除具有合理性。
(二)抵扣的类型化处理
从案例中可识别出以下抵扣类型的裁量梯度(从最容易被接受到最难被接受):
1.第三者向出轨方的事后还款(如(2024)鲁1502民初9604号、(2024)陕06民终2375号中二审采信的22,000元转账)——只要有明确还款意思或可识别的还款行为,法院通常予以抵扣。
2.第三者向出轨方的转账往来(如(2024)内08民终348号、(2023)豫03民终5561号)——只要有转账记录,法院通常径行扣减,无需对每笔款项性质进行认定。
3.双方合意认可的共同消费金额(如(2024)苏1203民初5435号)——须以双方一致认可为前提,法院予以扣除。
4.有证据支撑的业务往来或代付费用(如(2024)鄂0881民初3806号、(2024)陕0111民初11527号)——法院限缩认定赠与范围后再行抵扣。
5.第三者单方主张的共同生活消费——法院通常因证据不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不予支持。
6.第三者主张的借款或代付款项(无支付凭证)——法院因缺乏交付证明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予处理。
(三)抵扣的证明标准与审查强度
法院对抵扣主张的审查呈现出"重凭证、轻陈述"的特点。在(2024)陕06民终2375号中,二审法院对22,000元微信转账予以采信并抵扣,而对23,000元借条因缺乏交付凭证不予采信。在(2024)粤01民终3609号中,法院对第三者主张的418,000元转账明确表述"另案主张"的处理路径。这些处理事实上构成了如下裁判规则:
1.有支付凭证 + 可识别为回转/还款性质 → 予以抵扣。
2.有支付凭证 + 性质争议 → 司法酌定或部分抵扣(如(2023)甘05民终1073号酌定返还50%)。
3.无支付凭证或仅有单方陈述 → 不予抵扣。
4.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 不予处理,另行主张。
(四)司法酌定与比例调整的裁量空间
部分案例中,法院虽未直接采纳第三者主张的具体抵扣金额,但通过酌定方式实现了部分抵扣效果:
•(2024)豫01民终5559号:"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尹某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张某为张某购置的家具家电支出、双方分手后张某搬离公租房及尹某某出具《证明》表示'互不相欠'等事实,酌定张某向陈某某返还117716.50元。"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双方互转款项、消费支出及分手协议,以"酌定"方式实现了净额返还的效果。
•(2023)甘05民终1073号:法院对确认为赠与的部分判令全额返还(57,689.74元),对消费混同部分酌定返还50%(即153,495.945元),合计返还211,185.685元。该"50%酌定"实质上部分抵扣了第三者主张的共同消费支出。
•(2024)豫01民终5559号、(2023)闽09民终293号:法院均以"酌定"方式确定返还金额,体现了在证据不充分但存在合理抵扣事由时的衡平裁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法院虽未明确认定抵扣项目,但"酌定返还50%"或"酌定返还部分"的做法实质上部分回应了第三者的抵扣主张。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原配追索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第三者向出轨方回转的款项能否在赠与款项中抵扣,答案在主流裁判立场上是肯定的——法院普遍采"净额返还"或"差额返还"原则,将第三者向出轨方的回转款项从赠与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实务建议
在具体案件中,第三者如主张抵扣回转款项,应当:
•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或支付凭证;
•尽可能证明回转款项与赠与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如时间相近、金额相当、当事人有归还意思表示等);
•如回转款项性质确属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应预先准备另行主张的证据,或在本案中提出充分证据以说服法院径行处理。
原配一方如主张不应抵扣,则应:
•强调第三者的回转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或与赠与无关;
•指出回转款项系双方婚外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不应从返还义务中扣除;
•如有证据证明第三者回转款项系为了逃避返还义务的"倒账"行为,应予以揭示。
七、类案索引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多数案例中被援引为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是法院认定婚外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在几乎相关的案例中均有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是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的直接法律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本身并未明确"抵扣"问题,法院在适用时通常结合"恢复原状"原则,将第三者已回转的款项视为对无效行为后果的部分履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及平等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文确立了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认定赠与无效的另一法律基础。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对违反忠实义务赠与行为的否定评价,但未对抵扣问题作出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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