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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傍名牌”,规范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名称“傍名牌”,规范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谷诚知识产权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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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金六福尚美”商标由某珠宝公司从第三方受让取得,并将其许可某商行在珠宝类商品经营中使用,同时将“金六福尚美”登记为自身企业字号并对外使用。“六福”商标权利人认为某珠宝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珠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商标侵权认定,但认为某珠宝公司规范使用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某珠宝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对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仍将包含“六福”二字的“金六福尚美”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客观上“金六福尚美”与“六福”“六福珠宝”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公众误认二者存在关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裁判规则:企业名称即便合法登记、规范使用,若将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容易造成市场混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攀附故意是重要考量因素。再审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维持一审关于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0万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以规范登记使用企业名称方式实施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若仍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对统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有力打击了市场“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同时提醒广大企业:企业名称或字号合法登记不等于免责!登记企业名称前应做好商标检索和在先权利检索,切勿抱有“只要规范使用就不构成侵权”的侥幸心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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