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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此类电子凭证提供融资

国务院发布: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此类电子凭证提供融资 全程供应链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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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字号为国办发〔2026〕24 号

《通知》在“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部分明确提出: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同时,将监测过度使用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的大型企业,并督促压降相关业务规模。严禁大型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通知原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6〕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依法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畅通经济循环,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

(一)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及时支付账款要求嵌入行业管理并强化落实。制定完善本行业领域结算支付管理规定,明确账期起算节点、账款支付方式及流程、货物和服务检验验收(或工程竣工结算)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在尊重交易习惯的同时,引导本行业领域大型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对中小企业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 60 日内。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均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

(二)推动龙头企业率先践行"60 日付现承诺”。发布行业领域大型企业及时支付倡议,引导大型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带头发布并践行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的承诺。督促大型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记账,纠正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行为。

二、加强大型企业支付行为监管

(三)开展约谈整治。建立健全大型企业账款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应付账款规模大且现金类资产充裕的大型企业。对故意拉长账期的大型企业,开展联合约谈并督促整改。对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治;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严格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处置有关投诉举报,对大型企业通过模糊账期起算节点、拖延检验验收、使用商业汇票或电子凭证变相延长付款期限等滥用优势地位故意拉长账期的恶劣行为,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五)完善账款信息披露要求。细化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要求应付账款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披露主要账款支付方式、平均账期、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开立情况等事项。引导账期较长、采用非现金支付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逐步压减账期、提高现金支付比例。

(六)发挥央企国企及时支付表率作用。中央企业率先在合同中明确付款四项关键要素,带头落实关于电子凭证业务和电子凭证服务平台管理的各项要求,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违约拖欠发现一起、清偿一起,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公司应付账款支付情况纳入监管体系,运用司库系统实施穿透式监管。

三、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

(七)规范管理电子凭证业务。压减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至 6 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监测过度使用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的大型企业,并督促压降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业务规模。要求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八)从严监管电子凭证服务平台。电子凭证服务平台要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凭证期限、费用明示等各项合规要求,并将经营数据全量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大型企业商业汇票和电子凭证存在付款逾期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和电子凭证服务平台分别进行披露。电子凭证服务平台对付款逾期的企业停止提供新开立电子凭证服务。

四、强化资金传导效能和融资支持

(九)畅通资金传导链条。政府采购项目全额采用现金支付,将及时支付情况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监管范围;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从下达到支付全过程监管,业主单位优先采用现金支付并推动项目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同等比例的现金。已竣工但未结算支付的存量政府投资项目要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支付项目工程款。

(十)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对压减应付账款期限、压降规模成效明显的大型企业,加强融资供给,在贷款、发债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大型企业通过贷款、发债融资置换应付账款,及时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支付现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强化上下联动,压实责任持续推进,坚持引导纠正与执法追责并举,推动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整体好转,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生态。

国务院办公厅
2026 年 9 月 3 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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