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公告:废止出口加工区边角料等出区处理旧规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联合决定,正式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 年 9 月 5 日

金关之星关贸合规平台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联合决定,正式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2026 年 9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