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实施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80 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布,并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套目录清单与管理范围
海关总署综合考量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及食用方式等因素,结合国际惯例,动态管理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清单,以及需实施注册管理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
1. 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依据《注册规定》第六条,以下类别食品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2. 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依据《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以下类别食品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需重新评估: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3. 需实施注册管理的境外贮存企业范围
依据《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须按《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
二、进口食品申报规范
1. 信息填报要求
以货物方式进口、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申报时须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中,规范填写对应原产国(地区)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同时在“商品填报”项下的“用途”栏填报“食用”。
未按规定规范填报的,海关将不接受申报;对虚假填报骗取单证的行为,海关将依法查处。
2. 注册有效期与申报衔接
- 官方推荐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申报进口(含注册到期未延续但生产于有效期内且仍在保质期的食品)。
- 企业自行申请注册: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状态必须在有效期内。
- 异常状态企业:被暂停、注销或撤销的企业,其在处罚决定生效日前已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若海关总署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执行。
三、注册办理与信息查询渠道
1. 官方注册管理系统
为便利企业办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及恢复等业务。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请相关企业注意识别官网,防范虚假网站风险。
2. 多维信息查询功能
- 进度查询:申请过程中,企业可在系统内查询申请进度及海关评审反馈。
- 名单查询:公众及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或系统内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在华注册编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 办事指南:系统提供“办事指南”及使用说明书,亦可参考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相关指引。
- 类别与编码:通过系统“产品类别查询”功能,可获取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海关商品编号及监管识别码。
四、其他重要说明
- 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目录、申报要求及查询方式,继续按照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219 号公告执行。
- 海关总署在开展进口食品及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