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代扣自然人增值税7大热点问题
走向税务合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系列问答。本文梳理核心要点,供读者参考。
自然人已自行缴税,扣缴义务人是否还需代扣?
答:根据《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若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无需重复代扣。
特别提示:《管理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代扣增值税时是否需同时代扣附加税费?
答: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例外情形: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且符合由互联网平台企业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由平台企业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
扣缴申报的时间节点与发票开具
答:《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若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可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此外,第六条规定,即使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适用免征政策或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情形,扣缴义务人仍需按照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扣缴信息不准确应如何处理?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并申报,不得擅自更改。
双方异议处理机制
1. 扣缴义务人发现信息不符:若自然人拒绝修改,扣缴义务人应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2. 自然人发现申报信息不符: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若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自然人应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若发生应扣未扣、未按规定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如何处理?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若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未达起征点是否需要申报?
答:需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即使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或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照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