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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风险提示

重要提示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风险提示 通联支付微讯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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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不法分子通过非法买卖、租用或借用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将其作为犯罪资金结算工具,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为此,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结合典型案例发布如下风险提示:

核心风险提示

一、坚持账户实名制,严禁违规流转

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必须由本人实名开立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账户,亦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

二、警惕“小利”诱惑,防范法律惩戒

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账户,或配合进行转账、套现等操作。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还将受到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及信用惩戒等多重措施制约。

三、破除亲情误区,违规必追责

切勿因亲友关系而违规出借账户。无论是否实际获利,一旦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出借人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常见认识误区澄清

请广大公众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行为,并主动劝阻身边亲友的违规举动,共同守护支付安全与合法权益。若发现账户被冒用或存在异常流水,请立即向开户机构及公安机关报告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支付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注:案例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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