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已趋于统一,即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核心逻辑:接受捐赠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应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1. 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
借: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接受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专用发票)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银行存款(自行支付的相关费用)
(接受捐赠资产时,受赠方自己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成本。)
注意:旧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接受资产捐赠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最终计入“资本公积”,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已较少,绝大多数企业已转向《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 接受捐赠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接受捐赠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应税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2. 收入确认时点。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收付实现制)。
3. 收入确认金额: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4. 一次性计入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取得接受捐赠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分期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旧规定(国税函〔2004〕82号、国税函〔2008〕264号)曾允许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该口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明确废止。
5. 纳税调整。在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已经反映在当期利润总额中,与企业所得税将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在实质上保持了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无需再对接受捐赠收入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捐赠方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受赠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捐赠方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只要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即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接受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三、接受股东捐赠的特殊情形。对于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捐赠,需要关注经济实质的判断。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如果该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而非“营业外收入”。
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注入资产,若实质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应:
借:固定资产/ 银行存款 等
贷:资本公积
这种情况属于会计准则中的权益性交易,接受方不确认损益。
在企业所得税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如果捐赠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作为资本金(含资本公积)投入,并且企业已在会计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则该笔资产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如果企业将股东划入的资产作为收入处理(例如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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