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增值税法》全面落地,叠加25号最新配套公告,进项抵扣规则迎来多处更新。新规对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研判能力、实务把控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抵扣判定不是简单“凭票抵扣”,更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政策细则综合研判,实操中极易因政策理解偏差、新旧规则混淆引发涉税风险,造成进项抵扣违规、税款补缴、税务预警等问题。
本文整理10个最高频、最容易混淆的进项抵扣误区,涵盖固定资产抵扣、差旅费、福利招待、股权并购、财政补贴、非正常损失等企业通用场景,供财税同仁参考交流。
误区1:固定资产混用,一律按比例分摊进项
【高频误区】只要项目混用(一般计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所有资产进项都要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转出。
【正确规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属于长期资产,只要不是“专门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用作混合用途时,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误区2:取得专票就一定能抵扣
【高频误区】认为只要拿到合规增值税专票,就可以直接勾选抵扣,忽略业务实质。
【正确规则】抵扣要看业务用途,不单看发票形式。专票只是抵扣凭证,业务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哪怕有专票也必须转出。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高频场景: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支出;贷款服务及其与之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业务招待的所有支出;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误区3:所有差旅费车票、机票都能抵扣
【高频误区】员工出差车票、机票全部计算抵扣,不分场景。
【正确规则】仅限本单位员工、公务出差、在岗履职的国内旅客运输可抵扣。
以下情形一律不得抵扣:
员工探亲、休假、团建旅游车票机票;
外部专家、客户的差旅费;
国际、境外运输票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误区4:自然灾害、意外损失,需要做进项转出
【高频误区】只要存货、设备等发生损失,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
【正确规则】只有人为管理不善、违法违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合理损耗、正常报废等非人为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转出。
常见无需转出、可正常抵扣场景: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设备自然老化报废、正常生产损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误区5:股权转让、资产并购的中介费用可以抵扣
【高频误区】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取得专票直接抵扣。
【正确规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未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属于非应税交易,对应的审计、评估、咨询、法务等中介服务费,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必须及时转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误区6:收到财政补贴,对应成本进项不能抵扣
【高频误区】收到政府补贴、稳岗补贴、技改补贴等,对应的采购、研发、设备成本进项要转出。
【正确规则】判断核心:补贴是否与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挂钩。
与销量、销售额不挂钩:非应税项目,对应进项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与销量、销售额挂钩:属于应税收入,正常计税、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误区7:农产品普票全部可以计算抵扣
【高频误区】拿到农产品普通发票就直接计算抵扣进项。
【正确规则】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普票不得抵扣。
举例:企业从批发商、超市采购免税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
可抵扣仅限两类: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误区8:视同应税交易,对应的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高频误区】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对应采购环节的进项不能抵扣。
【正确规则】发生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行为,需要正常计算销项税额;对应的购进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实务案例:企业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应计提销项;生产该产品采购原材料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正常抵扣。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同样视同应税交易,外购环节进项可正常抵扣。只有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做视同销售,进项才不得抵扣,注意区分两类场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误区9:境外业务相关进项,均可抵扣
【高频误区】只要是公司经营支出,哪怕是境外业务费用,都能抵扣。
【正确规则】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非应税交易,对应国内采购的咨询、代理、报关、服务费进项,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误区10:无法划分的共用进项,年末不用清算
【高频误区】日常混用的办公用品、水电、服务费等,平时粗略分摊,年末不清算。
【正确规则】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共用进项,必须按年度销售额或收入占比,年末统一清算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抵扣判定不能仅以发票作为唯一依据,核心在于业务实质与用途判定。实务中,需区分资产兼用、视同应税交易、非正常损失、财政补贴等不同场景,准确把握抵扣边界。同时关注旅客运输、农产品凭证、兼营项目进项分摊等特殊规定,做好年度进项清算。财税人员在日常审核时,应对照政策条款逐项核验,防范因理解偏差引发进项违规、税款补缴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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