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净资产十几亿、手握大把订单、账面还在盈利的中国海外制造工厂,从被债权人推上法庭到收到正式破产裁定,总共只用了四个月。
杜库达案曝光后,许多出海企业家和法务负责人的第一反应几乎一模一样:
「这怎么可能?账上分明还有钱,凭什么宣布破产?」
在中国,一家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日常经营还能产生正向现金流,通常走不到「就地清算」那一步。
但在印尼,这套商业常识不成立。
因为企业面对的不是中国的破产法,而是一套被称为 PKPU 的本地程序。
这套程序里的每一条规则单独看都有它的道理,组合在一起,却构成了一条对债务人极其不利、且几乎无法回头的单行道。
先厘清一个最常见的误解:
PKPU 本身并不是破产清算。
名词|PKPU
印尼语全称 Penundaan Kewajiban Pembayaran Utang,直译「债务支付义务暂缓」。
依据是印度尼西亚 2004 年第 37 号法律《破产与债务支付义务暂缓法》(UU No.37/2004)。
在立法初衷里,这是一道「保护性闸门」。类似于我们熟悉的预重整或债务重组,目的是给那些短期资金周转不开、但主营业务依然有前途的企业一个喘息机会。
在这个窗口期内:
资产保全
外部的普通催收与强制执行被按停。
自主经营
企业并未丧失资产所有权,仍可维持基础生产。
求生谈判
企业利用这个阶段与债权人坐下来,拿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还债计划(和解方案),避免优质资产直接被拉去拆解清盘。
如果剧本真按立法者设想的走,PKPU 的确是一剂救命良药。
然而一旦进入实操,这套制度中的四处设计组合起来,就可能把原本的「重组避难所」变成一条让健康企业在极短时间内失去主动权的通道。
在中国,债权人申请一家公司破产,法院要审查的是这家企业是否确已丧失清偿能力,往往需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材料支撑。
但在印尼《破产与债务支付义务暂缓法》第 2 条第 1 款面前,复杂的财务报表全都不重要了。法条规定的门槛只有两行硬指标:
破产宣告的两项法定要件
一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二 至少有一笔债务已经到期,且未获清偿
请注意这两行字里完全缺失的核心要素:
它不要求企业「资不抵债」。
它不看企业到底有没有「清偿能力」。
它甚至对债务金额没有任何底线限制。
更关键的是第 8 条第 4 款确立的审理原则——「简单证明」(pembuktian sederhana)。
什么叫简单证明?法官在这一步不负责穿透调查十几年前的账目真伪,也不负责梳理复杂的商业是非。依该条的立法说明,需要被「简单证明」的事实,就是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的事实,以及债务到期未付的事实。
这就能解释赞宇科技(002637)杜库达案里那个让人费解的细节:在一份索赔近 5 亿元的申请书里,为什么会挂上一笔区区 44 万元的欠款?
那 44 万不是为了要钱。它的法律意义,是凑齐「两个债权人」这条法定及格线。在形式要件面前,44 万元与 3 亿元完全等价。
而如果对方发起的是 PKPU 申请,门槛还要更低一档。有印尼学者指出,依照该法第 225 条第 2 款,对于债权人提出的 PKPU 申请,法官应当予以批准,而不论其举证是否达到「简单证明」的标准。
这是中国出海企业最难招架的一环。
在这部法律里,时间不是按月或按年算的,而是按天精准倒数:
20 天
债权人递交申请后,合议庭须在 20 日内作出裁定,决定企业是否进入 PKPU。
45 天
首阶段为临时 PKPU(PKPU Sementara),最长 45 天。法院最迟须在第 45 天召集债务人与债权人开庭。
270 天
谈不拢时,经申请可转入永久 PKPU(PKPU Tetap)。但 270 天是自临时 PKPU 裁定宣告之日起算的硬性上限,且包含前面那 45 天,不是在其之后另加。
把这张倒计时表,套进一家典型的国内集团管理流程里:
海外子公司收到法庭文书,内部评估要不要上报 ▸ 层层汇报给国内总部法务与高管 ▸ 集团成立工作组,物色印尼出庭律师 ▸ 律师要求调阅多年前的底层档案 ▸ 国内从档案室翻找历史转账凭证、合同与决议 ▸ 办理印尼语翻译、公证、领事认证 ▸ 递交印尼法庭
这一整套合规动作在跨国协作里,通常需要数月。
可留给你的第一反应窗口,只有 20 天。
中国企业习惯「先内部把事情搞透彻再行动」。但在这套节奏里,还没等你把十年前的文件找齐,裁定可能已经下来了。
这是整套制度里最反商业直觉的一条。
按正常法律思维:一个调解或重组程序既然谈崩了,大不了程序终止,各方退回原点,该打民事官司就去打民事官司。
但该法第 230 条画的是一条单行道:
如果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各方仍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管理人应当经监督法官通知法院,法院最迟应于次日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更严苛的是:如果债务人在临时 PKPU 届满的那场关键开庭中缺席,商事法院应当在同一次庭审中直接宣告其破产。
换句话说,这是一场「只能谈成、不能谈崩」的程序。
原本打着保护旗号进场的救济程序,只要和解方案未获通过,默认终点不是「驳回申请」,而是破产。
这让债务人瞬间沦为极端弱势的一方:你不再是在论证「这笔钱我该不该还」,而是必须在倒计时里满足对方开出的条件,否则整座工厂将进入破产财产的管理程序。
当企业硬着头皮熬到拿出和解方案那一刻,真正的裁决权在哪?
不在穿法袍的法官手里,而在债权人席位的票数里。
依据该法第 281 条第 1 款,和解方案要获得通过,必须同时跨过双重表决门槛:
和解方案的通过条件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投下赞成票
赞成者所代表的债权金额,须占现场出席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两道门槛在正常重组案中符合多数决原则。
但它在结构上也留下了一个空间:只要有一方在会场上掌握了半数的人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债权金额,就足以否决任何方案——无论债务人提出的重组计划多么优厚。
而方案一旦被否决,倒计时归零,法院即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至此闭环形成:不必证明你没钱,只需凑齐两个人头,就能在极短时间里把你推上谈判桌;而谈判桌上的票数,决定了这家企业的最终归属。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面对这套组合,出海企业只能坐以待毙吗?
事实上,印尼本土司法界早就意识到了这套程序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在原法典框架下,第 235 条第 1 款与第 293 条第 1 款曾设有「一锤定音」的规定:对 PKPU 裁定不得提起任何法律救济。
这意味着商事法院的一审裁定即为终局,企业连申诉的通道都没有。
转折发生在 2021 年底。
一家名为 PT Sarana Yeoman Sembada 的印尼本土企业,先后被申请 PKPU 四次。前三次均被法院驳回,第四次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被棉兰商事法院批准。此后它试图提起上诉和再审,均因上述两条规定被拒绝受理。
它的主张是:本公司经营健康、财务状况良好,却连为自己辩护的机会都没有。它同时指出,这两条规定实际上被用作一种商业操作手段——通过 PKPU 申请走「捷径」。
2021 年 12 月 15 日,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Mahkamah Konstitusi)作出第 23/PUU-XIX/2021 号判决。
宪法法院认定上述两条规定有条件违宪:除非将其解释为「允许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且债务人的和解方案被拒绝的 PKPU 裁定提起上诉(Kasasi)」,否则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提到,鉴于债权人仍可依法提出 PKPU 申请,有必要对债权人的善意进行控制。
同时,宪法法院认为上诉一级已足以实现公正,再审(PK)仍不予受理。
正是这道在四年多前被撬开的缝,让今天的杜库达案在收到一审破产裁定之后,能够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向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倒退回 2021 年之前,在商事法院落槌的那一刻,这间耗资巨大的出海工厂在程序上就已经没有下一步了。
杜库达案给所有正在东南亚开疆拓土的中资企业上了一堂代价高昂的课:
千万别用母国的法律经验,
去默认异国商业战场的底层规则。
在印尼做实业,不仅要懂产线、懂技术、懂拿地,更要看懂那些写在法典细节里的程序设计。
当你以为破产是「走投无路时的财务清算」,当地规则可能早已把它写成了另一种东西。
只有把防御工事修筑在风暴来临之前,投向海外的真金白银,才能真正站得稳、收得回。
特 别 说 明
本文系引章咨询基于公开资料开展的跨境投资案例研究,旨在讨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中的一般性法律风险。
本文对印度尼西亚相关制度的介绍,限于对公开法律条文与公开裁判信息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对该国司法机关或任何具体裁判的评价,亦不构成对当地法律的正式意见。各法域法律与司法实践持续变化,具体适用请以当地执业律师意见为准。
文中涉及 Harbor Praise Limited、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久化工有限公司与 PT Dua Kuda Indonesia 之间债权是否成立、相关历史文件真实性及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赞宇科技及杜库达方面提出的相关主张,属于其已公开披露的立场,不代表相关事实已被印度尼西亚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相关司法程序截至发稿尚未终结,本文不对任何一方的实体责任或最终裁判结果作预判。
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
主要资料来源:印度尼西亚 2004 年第 37 号法律《关于破产与债务支付义务暂缓的法律》第 2 条、第 8 条、第 222 条、第 225 条、第 228 条、第 229 条、第 230 条、第 235 条、第 281 条、第 293 条;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第 23/PUU-XIX/2021 号判决(2021 年 12 月 15 日);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7 日公告(编号 2026-001)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编号 202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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