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最高法2025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同年10月,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鉴定,张某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观点
第一,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但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招用劳动者在工地施工的情形较为普遍,且可能涉及多层转包、分包。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违法转包、分包单位往往以“非我方直接招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202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不得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免除责任,应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及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用工主体责任”这一概念,构建了“用工事实—保障义务”的规则路径,即只要存在使用劳动力的事实,即使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实际受益的合法用工主体仍应承担工资、工伤等底线保障的强制性义务,从而穿透形式审查,防范用工风险外溢。该规则为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劳动者提供了切实的权益保障。
第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承包人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若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全部法定项目(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以律师建议,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与劳务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企业,并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商业保险,以有效分散用工风险。
第三,劳动者应尽早启动程序并固定证据。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但需注意,因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而耽误的时间,依法不计入该期限。实务中,因转包、分包关系复杂导致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确认责任主体的期间,通常不视为自身原因耽误。尽管如此,仍建议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固定证据(工资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病历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因证据灭失或程序拖延影响维权。
维权指引: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没有合同和社保记录时,以下材料尤其重要:
①证明“谁招你来的”:与包工头或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②证明“谁在用你”:工资转账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排班通知、工作安排对话。
③证明“在哪里干活”:工牌、出入证、工作服、带有公司名称的施工标志、工友合影。
④证明“受伤事实”:现场照片、报警记录、120记录、病历、诊断证明。
这些证据在工伤认定和后续诉讼中,可能比事后补签的“合同”更有用。
没签合同、没缴社保,受伤后的维权路径确实更复杂,但不意味着没有路径。2025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已经把“告谁”回答得相当清楚:有资质的单位不能靠“没合同”脱责,包工头背后的承包人不能靠“不是我招的”免责。若你正在经历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固定证据,确定责任主体,再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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