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地时间2026年9月1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H.R. 5334《林赛·O·格雷厄姆制裁俄罗斯和伊朗法案》(Lindsey O. Graham Sanctioning Russia and Iran Act of 2026)。法案正式成为联邦法律。新法进一步增加针对俄罗斯政府、金融机构、能源贸易以及协助规避对俄制裁主体的制裁和贸易措施。
与中国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外国金融机构制裁。第103条规定,对于与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等特定俄罗斯金融机构开展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s)的外国金融机构,总统原则上应施加相应制裁。二是新增关税措施。除第112条一级关税机制(primary tariffs)针对俄罗斯商品设置最高500%的关税外,第113条进一步建立针对第三国的二级关税(secondary tariffs)机制。
需要额外说明的是,H.R. 5334并不是在美国既有对俄制裁体系之外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美国此前已经通过行政命令和国会立法建立了针对俄罗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能源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多层制裁体系。新法进一步向行政部门授予了额外的关税权限,允许其对俄罗斯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第三国实施新的关税措施。其中,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值得关注的是第113条建立的二级关税机制。根据第113条,一个国家可能通过两条路径进入二级关税适用范围:一是该国在法律生效30日后继续购买俄罗斯原产原油或天然气,同时属于法律颁布日前12个月俄罗斯原油或天然气进口量最大的五个国家之一。既有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新的购买,建议持续关注。二是该国属于法律颁布日前12个月协助俄罗斯石油制裁规避程度最高的五个国家之一。符合条件后,总统应该在法律颁布后30日内对该国全部输美商品征收附加从价关税,税率最高为100%,法律并未规定最低税率,具体由总统决定。而且该关税是在其他适用关税之外额外征收。
这一机制的重要变化在于,触发关税的行为与实际承担贸易影响的企业可能发生分离。一国部分企业继续购买俄罗斯能源或参与相关制裁规避活动,可能使该国满足第113条的认定条件;而一旦国家层面的二级关税被实施,受到影响的将不只限于这些涉俄企业,还可能包括与俄罗斯没有直接交易、但向美国出口商品的其他企业。二级关税也并非固定为100%。国家范围方面,对于油气主要进口国每180日重新认定一次,对于“协助规避制裁”路径下的国家名单,法律没有规定重新认定机制,只能通过总统豁免(第115条)或终止程序(第117条)退出。对于俄罗斯油气主要进口国,USTR需要在首次征税后每180日重新进行认定,并可以根据有关国家增加或减少俄罗斯油气交易所采取的重大措施(significant steps)调整关税税率。此外,总统还可以基于美国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豁免相关关税、制裁或限制,但需要事先向国会提交书面认证和理由报告。
在金融风险层面,对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新法带来的风险并非完全新出现。美国此前已经通过行政命令建立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对俄二级制裁机制,此次第103条进一步在成文法中规定,对与俄罗斯储蓄银行、俄罗斯外贸银行、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以及其他俄罗斯政府持股金融机构开展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制裁。对于继续开展中俄贸易结算和融资业务的中国金融机构,新法进一步提高了与俄罗斯金融机构发生交易的制裁风险。银行及相关企业可以重点重新核查俄罗斯交易中的付款银行、收款银行和中间金融机构,并对涉及上述俄罗斯金融机构的结算、贸易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进行单独评估。由于相关制裁的实际执行仍取决于美国财政部等部门后续实施,这一部分目前更适合持续关注实施规则,而不宜仅根据法条对具体交易结果作过度判断。
在关税风险层面,需要额外关注的是第113条带来的影响并不限于购买俄罗斯能源的中国企业。与针对特定交易主体实施制裁不同,二级关税以国家为单位实施:一旦中国满足第113条规定的条件,附加关税可能适用于中国输往美国的全部商品。因此,不同类型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对于购买俄罗斯能源的中国企业,首先需要关注自身交易与国家认定之间的关系。第113条将继续购买俄罗斯原油或天然气作为认定主要进口国的重要条件,但目前一个关键问题尚未明确:私人企业的采购能否直接归属于其所在国家。若对“一国明知进行新的购买”进行狭义理解,仅政府或其代理人的采购才计入,若广义理解,则可能包括该国私人企业的采购。相比之下,如果企业参与俄罗斯石油制裁规避,法律明确允许美国依据私人企业的行为认定相关国家。因此,继续采购俄罗斯能源的中国企业现阶段需要重点保存采购数量、时间、交易对手、运输和付款等交易资料,并关注美国行政部门后续如何解释私人采购与国家认定之间的关系。
第二,对于没有俄罗斯业务、但直接向美国出口的中国企业,二级关税构成更典型的外溢风险。这类企业可能既没有购买俄罗斯能源,也没有与俄罗斯金融机构交易,但如果中国在国家层面进入第113条适用范围,其输美商品仍可能被加征附加关税。企业自身是否具有涉俄业务,因此不再能够完全决定其是否受到俄罗斯相关措施影响。对于美国市场占比较高的企业,现阶段更实际的做法是提前测算不同附加关税水平对产品价格、利润率和美国客户订单的影响,并重新检查长期供货合同中的关税承担、价格调整、法律变更、重新谈判和解除条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113条规定的100%是税率上限而非固定税率,且相关关税将在其他已经适用的关税之外叠加。
第三,对于已经在第三国建厂或者计划通过海外生产基地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法条本身并未明确采用原产地标准,参照美国现行加征关税的执行惯例,有可能按原产地适用,具体仍需结合美国后续关税实施文件及海关原产地规则确定。第113条针对的是从被认定国家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因此企业在东南亚、墨西哥等地具有真实生产能力,并不当然意味着当地生产的商品会因为中国母公司身份而适用针对中国商品的二级关税。反过来,仅改变转口路径或进行有限加工,也不能当然改变商品原产地。因此,如果企业因二级关税风险重新考虑海外产能布局,需要同时评估美国原产地规则以及可能涉及的反规避风险,保留生产工序、原材料来源和供应链记录,而不能将第三国出口等同于关税风险已经解除。对普通中国出口企业而言,需持续关注美国政府首次如何认定第113条适用国家、确定实际税率,以及如何解释私人企业能源采购与国家认定之间的关系。
H.R. 5334签署成法后,其对中国企业的实际影响仍取决于后续执行。未来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部和OFAC对第103条金融制裁的实施,包括是否发布新的规则、FAQ或一般许可证,以及对“重大交易”等概念的具体解释。二是第113条二级关税的首次实施,重点关注美国如何确定适用国家、实际税率,以及是否将私人企业购买俄罗斯能源计入国家认定。三是后续税率调整和豁免。俄罗斯油气主要进口国将每180日重新认定,USTR可以调整税率,总统也可以基于美国国家利益实施豁免。因此,未来美国行政部门的首轮实施措施,以及此后的180日周期性调整,将是判断该法对中国企业实际影响的主要观察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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