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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11 号)已于 9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全面规范了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实施流程、企业义务及海关监管要求。本文梳理核心要点,助力进出口企业快速掌握新规。
Part 01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处理?谁来做?
一、“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含义及目的
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方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包装物等采取的防疫消毒、除害处理等措施。
核心目的:消除疫病疫情风险,防止病虫害跨境传播。
二、履行动植物检疫处理的义务主体
除依法由海关实施外,以下主体为义务人:
- 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携带人、收寄件人、货主及代理人;
- 进境拆解废旧船舶的货主及代理人;
-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及代理人;
-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及代理人。
Part 02 这些情形,必须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1.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明确要求实施的。
2. 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或其联合部门发布的公告等文件要求实施的。
3. 双边/多边协定要求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协定要求实施的。
4. 输入国(地区)官方需要
因输入方官方要求,需申请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
特别提示: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建议提前了解输入国(地区)的检疫处理要求,避免货物到港后因需处理而延误交货。
Part 03 检疫处理怎么实施?企业要做哪些事?
1. 技术措施确定原则
确定技术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制性优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有强制要求的,严格按此执行;无强制要求的,参照推荐性国标或行标。
(二)主管部门认可:我国无明确要求的,按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措施实施。
(三)输入方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实施。
2. 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符合法定情形需处理的,海关将向义务主体出具通知书,明确标注处理对象、原因、方法等关键信息。
3. 实施主体:自行或委托均可
义务主体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单位须满足:
- 具备相应能力;
- 配备合规药剂和专用设备;
- 操作人员经培训并掌握技能;
- 确保质量与安全,接受海关监督。
重要提醒: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处理应由经海关核准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实施。
4. 方案先审核,再作业
实施单位需制定处理方案(含人员、技术指标、药剂、防护等)。义务主体应于实施前将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关键节点:处理方案需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未经审核擅自作业的,结果可能不被认可。
5. 现场实施要求
- 按方案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
-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实施熏蒸处理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6. 处理后工作
- 实施单位按规定开展效果评价;
- 填写工作记录及结果报告单;
- 义务主体及时向海关提交结果报告单。
Part 04 海关怎么监管?过程监督 + 书面监督
一、过程监督方式
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 现场监督
- 远程视频
- 查看录像
二、必须实施过程监督的情形
基于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以下情形海关必须实施过程监督:
- 粮食、饲料、原木等大宗散货熏蒸(其中船舶熏蒸必须包含现场监督);
-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需处理的;
- 检出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严重危害的进境动物及产品(必须包含现场监督);
- 进境大中种用和屠宰用动物隔离场所使用前消毒,及隔离期间饲草料熏蒸(必须包含现场监督)。
三、过程监督重点内容
(一)条件符合性审核:资质、场所、设备、药剂及安全防护等是否与方案一致。
(二)操作规范性检查:处理对象、数据及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法规标准。
(三)安全防范监督:防护设施使用、个人防护落实及警示标志设置。作业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提示:采用查看录像方式监督的,实施单位应配合提供影像资料。
四、监督频次
- 必须过程监督的情形 → 逐批实施;
- 其他情形 → 结合既往情况确定,每月至少一次;
- 未实施过程监督的批次 → 对结果报告单进行书面监督。
五、问题整改与处置
发现处理条件不符、操作不规范、安防不到位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等问题,海关将责令整改。必要时,可责令重新实施检疫处理。
六、有效性判定
- 监督未发现问题 → 判定有效;
- 发现问题但已完成整改 → 判定有效;
- 违反海关要求或存在违法行为 → 按规定处置或依法处理。
Part 05 企业合规要点,一张清单收好!
1. 按时告知
实施处理前,务必将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2. 方案先审
处理方案须经海关审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3. 选对单位
熏蒸、消毒处理应由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实施。
4. 及时提交报告
处理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开展评价并填写报告单,义务主体须及时向海关提交。
5. 关注不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处理;
-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处理;
- 采取退回处理措施的。
★ 海关小贴士 | TIPS
注意:以上内容供企业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海关实际审核意见为准。
动植物检疫处理是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防线。建议企业:
- 提前掌握输入国(地区)要求;
- 选择有资质的实施单位;
- 严格按方案规范操作;
- 妥善保存处理资料备查。
如有疑问,可拨打 12360 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或直接联系现场海关办理。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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