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停运20天不被认可?网约车营运损失赔付有标准
PART 01
2025年8月,山东烟台牟平区,罗某在驾车变更车道时操作不当,与朱某驾驶的新能源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罗某违规驾驶、未确保通行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事故责任。
经查,朱某驾驶的车辆挂靠于正规网约车公司,持有合法网约车营运资质,由朱某个人出资、自主运营,营运收益全部归其个人所有。涉案网约车公司已将本次事故停运损失的索赔权利全部转让给朱某,朱某是本案适格的索赔主体。
事故发生后,朱某主张车辆停运20天,按照日均营收350元计算,合计产生7000元停运损失。因罗某及投保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罗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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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停运损失受保护,但仅限合理范畴:合规网约车的合法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但停运时长仅限车辆必要、合理的维修周期。因车主拖延提车、自行扩大的停运天数,以及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停运周期,法院一律不予认可。维修凭证需完整记载进厂、完工、出厂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若维修期间存在实际接单营运记录,将直接以真实运营情况核定停运时长。
举证责任在车主,举证不足自行担责: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停运时长均由索赔车主承担举证责任。仅靠挂靠公司证明、口头陈述,无事故前平台流水、长期接单数据等真实凭证的,损失主张不予采信。停运损失核定,一律以事故发生前车辆的真实营运收入为核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