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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计,最近新出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你听说了吗?
听说了,我仔细查看了政策适用要求,我们公司就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那太好了,可以减轻现金流压力,能够更好地推进设备更新、产线调整了。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威海税务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
【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适用条件】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按照44号公告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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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录制:倪亚丽
编审:王 羽 邵洋洋 段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