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废止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处理旧规
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及商务部联合决定,正式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5 日
365外贸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及商务部联合决定,正式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