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更新电子发票实施指南,新增典当行业特定交易问答。以下为核心要点梳理:
典当贷款发放与赎回的开票规则
问:发放典当贷款及后续赎回或续当,应如何处理电子发票?
答:处理方式视具体交易环节而定:
- 发放贷款时:典当商无需就贷款本金开立电子发票。
- 赎回或续当时:若当户要求,典当商须就当票费用及利息开立电子发票。
- 未要求开票时:典当商开具一般收据,并于月结后 7 天内汇总开立综合电子发票。
年终应计利息的开票要求
问:针对未赎回贷款确认的年终应计应收利息,是否需开立电子发票?
答:不需要。仅为会计或税务目的确认的年终应计应收利息,无需开立电子发票。
逾期典当物品所有权转移的开票处理
问:依据《1972 年典当商法令》,担保物品逾期未赎,电子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贷款金额及所有权转移方式区分处理:
- 贷款额≤200 马币: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典当商。典当商须就该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
- 贷款额>200 马币:物品通过拍卖出售。
- 若典当商购得:须就购买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并就收取的利息及费用开立电子发票。
- 若第三方购得:第三方须就购买物品开立自开电子发票;典当商须就收取的利息及费用开立电子发票。
拍卖盈余款项的开票规定
问:拍卖产生的盈余(含移交总会计师署的无人认领款项)如何开票?
答:以下情况均无需开立电子发票或自开电子发票:
- 以信托方式持有或退还给当户的盈余款项。
- 因无人认领而移交予总会计师署的盈余款项。
典当商出售已取得物品的开票要求
问:典当商出售其已取得的典当物品时,如何开票?
答:
- 若买方要求:典当商须开立电子发票。
- 若买方未要求:典当商开具一般收据,并于月结后 7 天内汇总开立综合电子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