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生成的图片,究竟算不算作品?未经许可利用AI批量“生成”他人作品并销售牟利,将承担何种责任?《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4辑收录的第1658号案例给出了回答:判断AI生成图片是否具备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可从“创造性控制”与“非实质相同”两方面予以确定。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结合深圳南山法院腾讯Dreamwriter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暖”案,联系本文作者近期办理的一起AI数字人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梳理刑民两域裁判标准的内在统一,为权利人提供民事维权路径参考。
一、1658号案例: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
本案系利用“图生图”技术批量复制他人美术作品并销售牟利的刑事案件,因裁判规则新颖被《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4辑收录。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林与被告人姚某渊共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销售牟利。2024年3月至7月,姚某渊指使他人使用Stable Diffusion以“图生图”方式批量生成图片,并在抖音、小红书店铺销售;罗某林组织某品公司制作拼图;李某、王某负责客服、投诉处理。经比对,所售拼图图样与苏州某图书有限公司及张某、刘某玲等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截至案发,共售出侵权拼图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27万余元。
2025年6月13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品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罗某林、姚某渊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王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无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两大争点
本案争点有二:其一,“图生图”生成的图片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新的作品?其二,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前者决定行为属于复制还是创作,后者涉及数额犯与情节犯结合的认定逻辑。
二、裁判核心:独创性判断的“创造性控制+非实质相同”双重标准
判断AI生成图片能否构成作品,需把握两项递进互补的审查标准:一是“创造性控制”,考察人类对生成结果是否具有实质性主导;二是“非实质相同”,考察生成结果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距离。
(一)审查逻辑的转向:从“创作结果”到“创作过程”
《著作权法》第三条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本质是包含人的独立创作活动。传统美术作品由人类作者独立完成从构思到表达的全过程,独创性直接体现于最终视觉表达,审查聚焦表达结果的独特性。而“图生图”是基于输入图像语义特征、通过参数化模型重构视觉表达的技术,生成效果由“人类指令+算法执行”共同完成,算法随机输出本身并不体现基于人类意识控制的独创性。因此,对AI生成图片独创性的审查,应在审查创作结果的同时关注创作过程。
(二)创造性控制:人类对生成结果的主导性
创造性控制,指人类通过指令设计、参数调整、结果优化等行为实质性支配算法生成结果,并通过人为选择、修正等干预,使最终结果体现创作者个性化的审美判断或艺术选择,而非算法的随机运算。实践中可要求行为人提供创作构思、全流程原始数据、实现创作意图的过程素材等加以判断。
(三)非实质相同:与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距离
非实质相同,指生成图片未保留原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要素。独创性体现于构图框架、标志性线条、色彩关系等核心视觉要素的有机组合;仅改动背景纹理、角落细节等边缘性修饰、未形成新的审美意义的,不阻断实质性相同的认定。判断一般以一般人的视觉认知为标准,对被诉内容与原作品进行整体比较。
(四)双重标准的递进互补与本案适用
两项标准呈递进互补关系:行为人未施加创造性控制,则无论生成结果是否与原作品相同,均不构成新作品;行为人对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则需进一步检验生成结果是否与原作品形成显著差异性表达。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载体,工艺、载体、尺寸、材质等改变不影响独创性认定。
本案中,人工智能画师在姚某渊指使下导入他人美术作品“图生图”,统一参数生成多张图片后,选择与原图最相似的一张调整像素制作拼图,未实施添加提示词、修改随机种子、调整迭代步数、后期人工修饰等可能形成主导性的行为,其“选择最相似图片”的行为恰印证了意在复制而非创作的主观状态。据此,其行为不符合创造性控制标准,生成图片与原作品仅极小比例不一致,不足以产生新的审美意义,亦不符合非实质相同标准,应认定为实质相同的侵权复制品。
三、民事领域的两座“里程碑”
在刑事裁判之外,民事司法实践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已先行探索。2020年深圳南山法院腾讯Dreamwriter案、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暖”案,分别确认AI生成的文章与图片可以构成作品,与1658号案例共同构成观察该问题的完整坐标。
(一)深圳南山法院腾讯案:AI生成文章获得著作权确认
2020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腾讯案),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系全国首例相关生效案件,并入选人民法院2020年度十大案件。涉案文章由腾讯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系统生成,发表于腾讯证券网站,当日即被被告全文转载。法院的独创性判断分两步:先分析是否独立创作、外在表现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创造性;再从生成过程分析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进而认定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作品特定表现形式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涉案文章系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暖”案:AI生成图片获得著作权确认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原告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输入数十个提示词并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随机数种子等参数,经不断调整修正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文章中使用该图并去除水印。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提示词对画面元素进行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进行设置,并在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体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由其独立完成、体现个性化表达,构成美术作品,原告系作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侵害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原告其后放弃接受赔偿)。该案核心命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只要能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认定为作品”——与1658号案例高度呼应。
(三)三案对照:标准的内在统一
三个案件分处刑民两域、涉及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但共享同一判断内核:生成结果中是否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腾讯案以“团队的选择与安排”确认法人作品,“春风送暖”案以“使用者的提示词、参数与反复调整”确认个人作者,1658号案例则以行为人“仅简单设置参数并选择最相似图片”为由否定新作品属性,从反面划定“复制”与“创作”的界限;差异在于,民事裁判的重心是独创性与侵权成立,刑事裁判还须解决定罪量刑标准。
四、从民事途径主张权利的实务路径
标准的确立最终要落实到权利救济。结合本文作者的办案体会,从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大致可沿 “权利基础——侵权比对——证据固定——诉讼策略” 四个环节推进,其中权利基础的构建最为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以本文作者近期办理的一起人格权纠纷为例:某电商公司为推广自身商品,将另一家电商公司签约主播的既有出镜视频交由 AI 工具处理,生成长约 3 至 5 秒的数字人形象,嵌入其短视频中使用,后被对方以侵害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该案虽不涉及著作权,办案中却有两点体会颇具代表性:其一,AI 生成内容纠纷的证据往往分散于原始素材、生成记录与发布渠道之中,若未在起诉前及时固定,极易陷入举证不能;其二,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与设计须在诉讼之初即予明确,并与证据固定相互配合,共同决定案件走向。这两点体会,同样适用于 AI 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 —— 权利救济的第一步,正是将 “创造性控制” 证据化,使权利基础得以稳固确立。
(一)权利基础:把“创造性控制”证据化
主张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核心是证明对生成结果存在“创造性控制”。建议权利人自创作之初完整保留:提示词文本及各次修改版本、所用模型与版本信息、各项参数设置(迭代步数、随机数种子、提示词引导系数、分辨率等)、多次生成的中间过程记录、最终挑选与后期修图记录。上述材料分别对应“指令设计—参数调整—结果优化”三个环节,是“创造性控制”的证明载体,也是应对“纯算法输出、无智力投入”抗辩的关键。前述数字人案件亦印证:权利人若能同时固定原始出镜视频、AI生成记录与发布痕迹,请求权基础即可获得充分支撑。
(二)侵权认定: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核心
著作权侵权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原告需证明:权利作品具有独创性(以创作过程证据支撑);被告接触过作品(作品在先公开发表即可推定接触可能);被诉内容与权利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1658号案例的“非实质相同”从反面提供参照——仅改动边缘性修饰、未形成新的审美意义的,不阻断实质性相同的认定;比对应聚焦构图框架、标志性线条、色彩关系等核心视觉要素。若被告以“图片由AI随机生成”抗辩,可从其仅作简单参数设置并挑选与原图最相似结果的操作入手,证明其意图在于再现而非创作。这一思路与前述数字人案件相通:肖像权侵权以能否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核心,著作权侵权以独创性表达是否被实质再现为核心。
(三)证据保全与管辖选择
网络侵权证据易灭失,宜第一时间固定。可采取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公证保全等方式,完整记录侵权页面URL、网页内容、发布主体信息(含ICP备案信息),并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链接,形成“通知—删除”记录。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管辖上,此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权利人可结合取证地与被告所在地综合选择。
(四)诉讼请求与赔偿策略
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依《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按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顺序确定;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并支持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从已有裁判看,AI生成内容侵权案件判赔数额总体偏低(腾讯案1500元、“春风送暖”案500元),权利人应重视合理开支的举证,并尽可能证明侵权规模与侵权人获利。在本文作者经办的类似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肖像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重请求权基础的组合,为和解与诉讼保留了充分空间,表明请求权设计对新型纠纷走向具有重要影响。
五、结语
综上,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成为作品以及如何维权的问题,裁判标准已渐趋清晰:1658号案例将“独创性”这一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概念,落实为“创造性控制+非实质相同”两项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既为刑事司法打击利用人工智能规模化侵权提供了依据,也为民事维权划定了举证方向。对创作者而言,养成“创作过程留痕”的习惯,是未来主张权利的基本保障;对法律实务而言,理解人的智力投入如何透过算法生成物显现,将是处理人工智能著作权纠纷的长期命题。刑民协同、标准统一,方能在技术浪潮中既保护创新,又不纵容以技术为名的复制。
参考资料
[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4辑,第1658号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13日判决。
[2]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2020年3月20日,https://gw.nscourt.gov.cn/nscourt/wzsy/fydt/fyyw/content/post_1447471.html
[3] 澎湃新闻:《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始末:原告胜诉放弃赔偿,有律师质疑判决》,2024年1月11日,https://news.cyol.com/gb/articles/2024-01/11/content_Gqv6NRfzxw.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律师简介
李湛权
律师
邮箱:lizhanquan@junzejun.com
李湛权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系中国专利代理师、软件工程师、PMP 项目管理师、CIPP-E(欧盟隐私与数据保护认证专家),并拥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与安全、科技创投及跨境争议解决。加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之前,曾任职于汇丰银行、IBM 等多家世界 500 强企业,具有长期海外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 IT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曾担任深圳前海乐途资本管理合伙人,在私募股权投资、早期创业项目孵化、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代理某头部短视频平台应诉知识产权、名誉权及商业诋毁等纠纷上百件,平台均无需担责;为多家国内外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经办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件,取得良好胜诉成果;参与某跨国企业数据合规专项服务,就个人信息出境事项提供合规指导,助力企业完成省级网信部门相关备案工作。

↓↓↓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