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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vs 5%:用香港公司投哈萨克斯坦,正在变成“最贵中间层”?

20% vs 5%:用香港公司投哈萨克斯坦,正在变成“最贵中间层”? 博尔通咨询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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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企出海哈萨克斯坦:为什么不建议中间路径搭香港公司过去几年,香港公司作为境外投资平台几乎是中企出海的“标配”。但这套逻辑放到哈萨克斯坦,需要重新审视。一个关键事实是:香港与哈萨克斯坦之间没有生效的避免

中企出海哈萨克斯坦:为何不建议以香港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平台

过去几年,香港公司凭借税制简单、外汇自由及 ODI 审批路径成熟等优势,成为中企出海东南亚及中东地区的标配投资架构。然而,将这一逻辑套用至哈萨克斯坦市场时需重新审视。核心事实在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香港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目前尚无此类协定。

01 税务成本差异显著

假设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子公司并向香港母公司分红,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非居民企业股息预提税率通常为 15%。但由于香港被列入哈方“优惠税收制度国家名单”,其居民企业从哈取得的收入预提税率将直接升至20%

反之,若通过中国内地公司直接投资,依据中哈两国 2001 年签署的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股息预提税率可降至5%

20% 与 5% 的税率差距,即为采用香港公司作为中间层所增加的额外税务成本。
经由香港公司投资哈萨克斯坦,因缺乏税收协定保护,股息预提税面临 20% 的高额负担;而通过合规的内地控股架构,该税率可优化至 5% 或更低。

尽管港哈双方已于 2026 年启动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谈判,但在协定正式签署并生效前,企业仍需面对现行规则下的税务劣势。

02 税务居民身份认定风险

除显性税务成本外,深层风险在于“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哈萨克斯坦税法第 217 条规定,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但“有效管理地”位于哈境内的法人,同样被视为哈税务居民。“有效管理地”主要指董事会召开地及战略性商业决策作出地。

这意味着:若香港公司仅为空壳,实际决策与管理均在中国总部完成,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所得纳税;若哈国子公司存在实际管理活动,或香港高管长期在哈办公、董事会在哈召开,则可能触发哈方的居民企业认定。

企业面临双向“穿透”风险,而缺乏实质运营的香港公司恰好处于这一监管夹缝中。

03 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警示

哈萨克斯坦新税法(第 214-VIII 号法律)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其中第 33 章明确了受控外国企业(CFC)利润征税规则。若哈居民持有外国公司 25% 以上股份,且该公司注册于低税率地区(有效税率低于 10%),其未分配利润也将计入哈居民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在于,哈财政部发布的“非优惠税制国家白名单”中,明确排除了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该白名单仅包含 40 个与哈有生效税收协定且企业所得税率较高的司法管辖区。

换言之,若架构中包含香港公司,其持有的哈国子公司利润或未分配利润极易被纳入 CFC 规则管辖,导致利润在未汇回情况下被提前征税。这对依赖境外资金留存再投资的企业而言,将产生显著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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