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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公职人员不能办理"境外身份"?

9月15日起,公职人员不能办理"境外身份"? 澳幸国际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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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已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正式施行。作为出入境管理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该《规定》共 19 条,核心内容涵盖健全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明确申请要求、完善限制措施及规范中介服务四大板块。



其中,第十条针对“中介承接公职人员相关委托”设立了法定红线,成为业界与体制内关注的焦点。



第 10 条核心解读:中介的新义务


新规第十条明确规定:



条款核心在于对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置。简而言之,新规为中介机构增设了两项法定义务:


① 拒绝义务:遇公职人员违规委托,不得接单;

报告义务:接到此类委托,须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


若中介机构违反第十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等严厉处罚。



监管逻辑转变:新规将中介从单纯的“代办方”升级为国家监督体系的“守门人”。监管关口前移,从过去的“事后查结果”转向“事前堵过程”,在接单环节即进行拦截。


关键界定:新规针对的是“违规”行为,即一边保留公职身份,一边通过隐蔽渠道和虚假材料获取境外身份。对于依法依规、经组织程序批准的因私出境(如探亲、旅游、公务出差等),不在规制范围内。但在实践中,在职公职人员尤其是涉密或领导岗位,获批难度极高。


公职人员的界定范围


新规虽未直接定义“公职人员”,但实践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六类监察对象。判定标准核心在于“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履行公务”,而非单纯看编制或职务高低。



这意味着,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公办高校及医院管理岗、村干部等均可能纳入此范围。事实上,“公职人员不得违规持有境外身份”并非 841 号令新增,而是既有纪律要求的延续。本次新规的意义在于管住中介渠道,形成纪律约束与办事渠道的闭环。


对公职人员家属的影响


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作为普通公民,依法申请境外居留身份的权利并未被取消。但其境外身份状态将通过以下两项制度实质性影响公职人员本人:


如实申报义务

领导干部需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必须如实填报。子女在海外留学期间自行取得永居的,同样需报告。隐瞒不报属于违反组织纪律。


岗位调整风险

对于涉密、机要及关键领导岗位,若出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境外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通常会要求家属放弃境外身份,或对本人进行岗位调整。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此类情况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


实务影响总结

中介端


移民出入境中介机构需主动识别委托人身份。一旦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境外永居或入籍,必须拒绝接单并上报监察机关,彻底堵住依靠中介包装材料违规操作的路径。


公职人员端


新规未改变原有纪律要求,但显著增加了风险暴露渠道。试图通过中介代办违规获取境外身份的路径已被严格限制。


结语


841 号令第十条的本质是对出入境中介行业的监管升级。公职人员境外永居的纪律限制是长期存在的纪法要求,本次新规的变化在于从中介服务端口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既有纪律在执行环节真正落地。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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